【#律师解读幼儿园亲子活动猝死事件#】近日,陕西商洛市柞水县城区第一幼儿园在“六一”前夕组织“亲子迷你马拉松”活动,36岁的父亲董某在陪跑途中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董某妹妹董瑞介绍,当天大班组路程5公里左右。#爸爸亲子活动猝死幼儿园被指救援不力#
家属认为,园方在整个活动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缺乏医疗安全保障。董瑞表示,哥哥董端有高血压,但此前并无明确的心脏病史。
家属提供的一份幼儿园发布的《活动邀请函》中有“自愿参赛选手声明”,内容共8条,其中第3条明确写道:“本人同意对于非组委会原因造成的伤害、死亡或其它任何形式的损失无权索求任何形式的赔偿。”第6条则规定:“因不遵守组委会的相关规定而造成的任何伤害,死亡和损失将由本人全部承担。”但董瑞称,“这份声明是孩子外婆签的,哥哥董端并没有签字”。
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健认为,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举办体育类亲子活动,须严格履行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活动前应开展风险评估,向教育主管部门报批,超过一定人数的还须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应急预案并演练,为所有参与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配备专业急救人员和AED设备等急救设备。活动中应全程监管,遇突发事件须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避免救援延误。
另外,活动中的“免责声明”如不合理免除组织者责任,依据民法典第497条属于无效格式条款。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组织者应承担侵权责任。若受害人自身存在健康问题且未如实告知,可减轻组织者责任。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溪) http://t.cn/AXapZAZ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