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圣平:抵押财产转让规则的体系展开——以“带押过户”的实现为中心 | 中法评 · 专论
《民法典》上抵押财产转让规则的革新为“带押过户”提供了空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即可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追及权;抵押权人在抵押财产的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之时对于转让价款享有物上代位权;受让人通过代为清偿主债务即可取得无抵押负担的所有权,以上共同构成了“带押过户”的解释基础。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禁转特约若未登记,“带押过户”通常可以顺畅展开;即使已经登记,只要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带押过户”也没有障碍,因为该同意意味着对已经登记的禁转特约的解除,此时应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在众多“带押过户”模式中,“抵押权变更模式”抛弃了“有转让则必有提前清偿以消灭旧抵押权”的固有思维,宜被广泛推广。http://t.cn/AXX1Fz1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