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太律师
26-06-17 09:08 微博认证: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超龄劳动者工伤能否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知微劳动法

“超龄人员工伤”能否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需要明确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这两项补助金的支付前提,是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旦用工关系被认定为劳务关系,就不具备主张这两项补助金的法律基础。从现有法律规定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则倾向于以“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标准。

“年龄”与“待遇”的双重认定标准,导致了裁判上可能存在不同的认定,使得超龄劳动者的工伤权益保障存在了不确定性。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前提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条明确将补助金的支付限定于“劳动、聘用合同”的终止或解除,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也分别从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的角度,明确了这两项费用产生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因此,能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是超龄人员获得这两项补助金的重要环节。

支付这两项补助金的法定前提是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且该劳动关系被解除或终止。

二、超龄人员的用工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1.以年龄为划分依据的观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构成劳务关系该观点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此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一旦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即自动终止,此后继续用工的,双方只能形成劳务关系。

此观点下,超龄人员即使被认定为工伤,也无法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以是否享受养老待遇为依据的观点,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仍可构成劳动关系这是当前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指出,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这意味着,如果超龄人员并未实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仍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从而为其主张各项工伤待遇(包括“两金”)保留了可能性。

例如在(2023)粤2072民初3784号案中,法院认为,原告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在(2023)粤0705民初3397号案中,因劳动者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法院则明确驳回了其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该案以“是否享受养老待遇”为标准作为在裁判中的认定依据。

三、地方性规定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也有影响?

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适用本条例,但可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

然而,广东高院的指导意见进一步限缩了“参照”的范围,明确指出不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江苏省为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工伤职工一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即丧失领取这两项补助金的资格。例如江苏省高院在(2021)苏民申1228号案中指出,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欠缺法律依据。其中,四川省在(2023)川1102行初106号这一入库案例中,法院裁判要旨也体现了对于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司法认定。上述省份的部分案例说明,即便超龄人员可享受部分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因其“就业补偿”的特殊性质,也有可能被排除在外。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则相对宽松,在未享受养老待遇的情况下,获得支持的可能性更高。

因此,超龄人员发生工伤,超龄人员的具体年龄、是否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书面或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工伤认定的具体结论,以及各省地方性规定都对是否能享受工伤待遇中的“两金”产生直接的影响。参见:(2023)粤2072民初3784号(2023)粤0705民初3397号

发布于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