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岁女孩两次报警后仍被男友杀害#】#双胞胎姐妹一死一重伤卧室仍有血迹# 广西南宁双胞胎姐妹一死一重伤案,近日迎来行政诉讼新进展。被害人家属起诉南宁市江南公安分局一案,二审将于6月17日下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4年10月14日,广西南宁一对21岁的双胞胎姐妹遭入室行凶,致一死一重伤。行凶者为妹妹的男友林某某。
据被害人父亲介绍,案发前一晚,不堪骚扰与施暴的小女儿曾两次报警求助。第一次报警后,接警派出所称案发地不属本辖区管辖;第二次报警后,另一派出所组织双方调解并签订调解书。调解结束数小时后,2024年10月14日清晨,林某某持购买的水果刀骗开房门入室行凶,砍伤双胞胎姐姐,随后带走妹妹,最终造成姐姐重伤二级、妹妹坠楼而亡。
2026年6月16日,@大河报 《看见》记者实地走访案发地。姐妹俩居住的是一栋高层复式住宅。记者注意到,公共区域内一楼电梯厅及电梯内装有监控,乘坐电梯抵达姐妹所住楼层,出电梯左拐是一条狭长过道,这里处于监控盲区。楼道两侧住户均装有朝向过道的防盗窗,窗体离地约两三米,内侧直接连通住户二层卧室。时隔事发近两年,涉事房间的防盗窗仍有一处明显缺损,至今未修复。至今,姐妹俩的卧室墙面上仍有零星血迹,卧室房门破损严重。
2025年8月8日,南宁市检察院以林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指控其非法剥夺何敏生命。同年9月22日,该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截至目前尚未宣判。
对于女儿们的遭遇,何父认为,警方在多个关键节点存在失职行为:未核查林某某的犯罪前科、以调解方式结案、未依法受理登记警情等,最终导致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为此,他分别对两家涉事公安分局提起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何父告诉记者,针对江南公安分局的行政诉讼二审将于2026年6月17日下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他和妻子及其他亲友将一同参加庭审。
律师解读
针对此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公安机关将警情转交给有管辖权的单位,并不等于已经受理登记。根据相关规定,即便不属于本单位管辖,也应当在受理后的24小时内移送,并告知报案人。本案中,沙井派出所被法院认定未及时受理登记、未履行法定职责,已构成程序违法。警方有没有义务核查嫌疑人的前科、不核查算不算违法,付建介绍,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其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拘留等情况。如果警方未核查前科就以调解结案,存在程序瑕疵。
本案中,上尧派出所在受害者已提供鼻骨骨折验伤报告、明确要求拘留林某某的情况下,仍然劝导受害者接受调解,此后,林某某暴力升级,酿成惨剧。付建认为,即使是情感纠纷,一旦涉及暴力行为,就不应简单“一调了之”,而应根据伤情鉴定、暴力程度等依法作出恰当处罚。
独立法律学者徐忠宁在接受@大河报 《看见》记者采访时认为,他认同法院认定的警方执法存在瑕疵,根源在于相关法律滞后、立案标准较为严格、人身保护令等配套措施缺位。他建议通过完善立法,对暴力行为采取更主动的干预机制,并强调司法应落实“让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保护和救济”的原则。
“如果我们只是盯着警察,追究警察个人责任,反而会误导我们对社会深层次问题的思考和改进。”徐忠宁认为,失职主因不在个体民警,而在于制度性缺陷:现行刑法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导致部分轻伤以下暴力行为难以进入刑事立案程序;法律层面未授权公安机关单独签发类似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限制了预防性干预的空间。
他认为,该失职属体制性、结构性问题,本质上是法律供给不足导致警察“不能为”而非“不愿为”或“不敢为”。在处理涉情感纠纷的治安案件时,当前基层确实存在“能调尽调”的倾向。徐忠宁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并未将“调解纠纷”明确列入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公安机关超负荷承担本应属于司法、民政、社区等部门的纠纷化解职能,这一做法值得反思。
此外,徐忠宁认为,既然法院认定了警察有失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50条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原创记者陈甜甜 殷海涛 编辑小小)http://t.cn/AXaYqUza http://t.cn/AXaYqqh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