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着急忙慌给我打电话,自己开设的电影院被水淹了,楼上装修把消防水管敲爆了,导致电影院其中六个影厅被淹,放映机、荧幕、吸音板、地毯、墙面全毁了。除了前述设备和装修的损失,在修复和重新装修期间的房租损失、人员工资是否可以纳入损失范围;在此期间停业导致的经营损失,是否可以纳入损失范围、应当如何计算。
这不经让我想起六年前自己办过的KTV被淹案,客户在某商场负一楼开了一家KVT,某天大暴雨导致KTV漏水被淹,我们去看现场、KTV和水帘洞一样,不仅脚下有积水、头顶还和下雨一样。当时我们并没有起诉与客户建立租赁关系的转租方,而是直接起诉商铺的所有权人、最开始的出租人即开发商。
开发商的代理律师在庭审中提出:原告认为本案中开发商的侵权行为是积极侵权、还是消极侵权,如果是积极侵权,开发商的侵权行为在哪里;如果是消极侵权,开发商具有作为义务的依据在哪里。在此后所有涉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中,我都沿着此种思路去识别和划分侵权行为,这是我从当时被告的代理律师身上所学到的。
在KTV被淹案中,主审法官并没有支持人员工资和房屋租金属于原告的损失,大致的理由:不管KTV会不会被淹,也不管KTV的经营情况和营收如何,员工工资和房屋租金都是当事人必须承担的成本,成本支出不属于损失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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