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传声筒_
26-06-17 16:32

砂石供货两年,48万货款难追回:安徽一供应商的“证据困局”
——冯于坤向中间商供货,法院仅认10万;收料单被指隐匿,太平某洋公司称“未结算”却有付款记录
一、两年送货,每一车都有据可查,对方老婆亲口认账
冯于坤,安徽临泉的砂石供应商。
2021年9月起,他按邱某宝要求,向临泉太平某洋建设有限公司的凤凰苑工地送砂。
每次送货,太平某洋公司都开具“苏某辰公司收料单”,一式三联。冯于坤把单交给邱某宝,邱某宝凭单与太平某洋公司结算。
两年间,冯于坤自己保留的清单记录:
2021.9.14—2022.12.22:欠款141,141元
2022.12.30—2023.8.13:河砂521.5吨、机制砂2308.4吨,欠款346,298.5元
加押金5万元
合计537,439.5元。2024年2月9日邱某宝付了5万,还欠487,439.5元。

冯于坤还拿到了太平某洋公司内部员工提供的供货明细表,从2021年9月到2023年8月,每一车的日期、车号、净重、金额,与他的记录基本对应。

更有力的是,2023年9月2日,邱某宝的妻子张某梅在微信上承认:“这次对沙子账应该是301057元”。
——对方自己都认了30多万。

更致命的是,冯于坤手里还有太平某洋公司2023年9月6日的结账单,项目经理、材料主管亲笔签字,结算金额451,791.5元——直接抽烂了太平某洋公司“没对账”的谎言。

二、55万已付,铁证如山,太平某洋公司“未对账”说法自相矛盾
与此同时,冯于坤手里有两张银行电子回单,来自徽商银行:
2024年2月9日,太平某洋公司向苏某辰公司支付25万元(房建材料款)和30万元(道路材料款),合计55万元。

这笔付款发生在冯于坤供货结束之后。如果双方“未对账结算”,为何会有明确的付款行为?
付款对象,就是邱某宝妻子控制的苏某辰公司。
——太平某洋公司与苏某辰公司之间,不仅对过账,而且已经结了大笔款。
这与它们自身的银行付款记录完全矛盾。
三、法院只认两张单,38万血汗钱蒸发
2024年5月22日,冯于坤起诉。
邱某宝承认前半年的141,141元,但坚决不认2022年12月22日之后的任何送货。
一审判决:前期欠款扣除已付,支持91,141元;后期34万多和5万押金,因“送货明细系单方制作”不予支持。

冯于坤上诉。二审法官从材料里翻出两张冯于坤侥幸保留的送货单原件:
2023年3月27日41吨机制砂、2023年3月31日45.8吨河砂,合计12,043元。
加上前期,终审判了103,184元。
剩下的334,255.5元后期货款和5万元押金,法院说:你没有送货单原件,不予支持。

送货单原件去哪儿了?
给了邱某宝。邱某宝拿着去太平某洋公司结了账。太平某洋公司手里还留着白联和蓝联。
证据就在太平某洋公司的柜子里,可法院就是拿不到。
四、调查令开了,一句谎言就顶回
冯于坤申请再审,并向阜阳中院申请调查令。
2025年7月22日,阜阳中院签发调查令,要求太平某洋公司提供2022年12月22日至2023年8月13日期间的所有收料单。
律师持令前往。

太平某洋公司回函:“因我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至今苏某辰公司与我司的供货清单双方还未对账结算,因此我司暂时无法提供。”
这是赤裸裸的谎言。
55万已经付了,却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55万已经付了,却说“未对账结算”?
——太平某洋公司公然向法庭撒谎,而法院没有任何动作。
五、调查令没有牙齿,法律被当众扇耳光
这个案子暴露了一个残酷的现实:
要证明送货,必须有收料单。
收料单在太平某洋公司手里。
法院开了调查令,对方一句“没对账”就拒绝。
法院没有任何强制措施。
因为拿不到收料单,法院认定“证据不足”。
38万,就这样被一句谎言合法地赖掉了。

调查令是什么?是法院签发的法律文书。
但在本案中,它连一张纸都不如。
太平某洋公司甚至不需要编一个像样的理由——“没对账”三个字,就足以让调查令变成废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对拒不协助调查的单位,法院可以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然而,在本案中,法院并未依法对太平某洋公司的妨碍诉讼行为采取任何措施。
六、走投无路:刑事控告是最后一把刀
冯于坤向临泉县公安局递交《控告状》,指出邱某宝、太平某洋公司犯诈骗罪,涉案金额384,255.5元。
控告书写道:“邱某宝伙同太平某洋公司,隐瞒事实真相,隐匿收料单关键证据,非法占有货物及押金。”
这是冯于坤的最后一搏。
民事已终审,再审待审查,调查令形同虚设。
他只能寄望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直接查封太平某洋公司的财务档案,把那叠收料单从柜子里翻出来。——但所有人都知道,经济纠纷刑事立案,难如登天。
七、四记重锤:请你们当众回答
一问太平某洋公司:
55万已经付了,为什么对法院说“没对账”?你们的那句回函,是不是在撒谎?
二问阜阳中院:
调查令开了,对方拒不配合,为什么不罚款?为什么不拘留?《民事诉讼法》第114条是摆设吗?法院的强制力,在太平某洋公司面前为何如此苍白?
三问太平某洋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
一个承建政府项目的建设公司,公然向法院出具虚假回函,这样的企业还能继续参与公共工程建设吗?
四问阜阳市检察院:
银行流水说“已付55万”,太平某洋公司说“没对账”。两者必有一假。这是不是足以启动民事抗诉的新证据?
八、最后的通牒——法律不能输给谎言
冯于坤只是一个卖砂子的普通人。
他不懂证据规则,也不懂调查令。
他只知道自己一车一车把砂子送进了太平某洋公司的工地,工地收了,用了,太平某洋公司也付了钱。
就因为手里没有那张“收料单”,法院说他证据不足。
而那张收料单,就在太平某洋公司的柜子里。法院开了调查令,也拿不出来。
因为对方说了一句“没对账”。
一句谎言,就能让法律停下来。
我们呼吁相关部门立案侦查,还小供应商一个公道:

依法追究邱某宝、临泉太平某洋建设有限公司涉嫌刑事违法的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追回被非法占有的货款及押金共计38万余元(最终以侦查认定为准)。
彻查太平某洋公司为何在法院调查令下提供虚假回函,以及其与邱某宝是否存在串通行为。
如果法律不能保护一个诚实供货商的38万血汗钱,明天被坑的就是你。
证据就在那里。真相就在那里。
只差一把能打开太平某洋公司档案柜的钥匙。
这把钥匙,叫法律的牙齿。
(本文内容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整理,力求客观真实。为保护隐私,部分姓名已作化名处理。本文不针对任何单位或个人作出定性判断,只呈现事实与诉求。)

发布于 湖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