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桂法苑
26-06-18 11:48 微博认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以案说法##酒后洗澡生悲剧 养生中心要担责#酒后洗个热水澡,在不少人看来是提神醒脑、缓解疲劳的好方法。然而,桂林一男子酒后在某养生中心洗澡休息,却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事后,其亲属将养生中心经营者、同饮者诉至法院。到底谁该为这场意外担责?

2024年5月3日晚,吴某邀约李某一同吃饭喝酒,李某带好友于某一同前往。酒后,三人来到桂林市七星区某养生中心准备洗澡和按摩。工作人员提醒,饮酒后最好不要洗澡,但吴某未听劝阻执意冲洗。

洗浴后,吴某突感身体不适,工作人员立即拨打120和110电话,并告知同行的李某和于某。二人赶来查看,发现吴某此时呼吸困难、牙关紧闭,为防止吴某咬舌,于某将手伸入其口中抵住牙齿。医护人员到达后,经抢救无效,吴某当场身亡。

经鉴定,吴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死因为在高血压病、重度脂肪肝的基础上突发脑干出血,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饮酒可诱发或加速死亡发生。

事后,吴某的亲属认为,同饮者李某、于某、养生中心及其经营者刘某均有过错,于是诉至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要求四方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有最大的注意义务。其在明知自身患有高血压病、重度脂肪肝的情况下仍饮酒、冲澡,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90%的责任。

同饮者李某、于某二人虽无证据证明吃饭期间对吴某有劝酒等不当行为,但吴某进入养生中心冲洗前未表现出身体不适,且二人在得知情况后均及时查看,于某还采取了防止咬舌措施,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不承担责任。

经查明,涉事养生中心经营者系刘某,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根据该行业经营规范规定,这类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的营业场所应配备急救设备,服务人员应具备资质及基本急救知识。但该场所未按行业规范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服务人员也缺乏基本急救知识,在吴某出现呼吸困难的危急时刻,未能采取有效急救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考虑到吴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饮酒诱发自身疾病,养生中心的过错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因此法院酌定养生中心及其经营者刘某共同按10%的比例承担责任。

七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养生中心及其经营者刘某赔偿吴某的亲属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养生中心和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不久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引发侵权责任的违法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其中,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当行为人对他人负有特定作为义务而未履行的。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承担首要注意义务,酒后进入养生保健等经营场所时,需审慎评估自身身体状况。同时,消费者应选择证照齐全、按行业规范配备必要设施设备并提供合格服务的经营场所,若因自身重大过错导致损害发生,将依法承担主要责任。而经营场所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广西法治日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