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交警
26-06-18 12:52 微博认证: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官方微博

【百日攻坚战:路口超车再转弯 相撞还要负主责】2026年5月12日14时14分许,单某某驾驶川S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达州市渠县渠南街道老林业局路段时,在路口超越同向行驶郑某某(监护人郑某)驾驶的川SF*****号标准电动自行车后,两车在左转弯过程中相撞,造成单某某、郑某某、川SQ*****号车乘车人贾某某(监护人陈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渠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单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郑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单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郑某某(监护人郑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四川交警提醒# 摩托车、电动车行经路口转弯时切勿盲目超车,超车后提前预判前车动向,保持安全跟车距离;转弯前减速慢行、仔细观察周边车辆动态。机动车、非机动车均需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摒弃抢超、抢转陋习,文明有序通行,严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全国安全生产月##百日攻坚行动##一盔一带#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中国交通频道·四川 @达州交警 http://t.cn/AXaErbX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