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房征收补偿款7个户口怎么分#?】上海某公房,承租人为已故父母。征收时户口本有七人:大哥、大哥之子、大哥之孙;陈先生及女儿;小妹及小妹之女。
大哥早年获单位福利房后搬离,征收后过世。小妹结婚搬出,离婚后住过一段,再婚后搬走。陈先生2003年知青回沪,与大哥、小妹签家庭协议,与妻子一直居住。同时,征收认定居住困难户五人:陈先生、其妻、大哥、大哥之子、小妹。
对此律师分析,大哥因福利分房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其子未实际居住不符条件;其孙未成年未实际居住不符条件。小妹若他处无福利房,可能被认定;小妹的女儿若满足实际居住和无福利房,也可能被认定。陈先生作为知青符合条件;陈先生妻子可能被认定;陈先生的女儿也应被认定。
律师还指出,居住困难户与同住人是两个概念,前者仅得托底“人头费”,后者分割整笔补偿款。而且之前的“家庭协议”因内容不明确、未经全体安置人确认,不能作为分割依据。@上海电视台案件聚焦 http://t.cn/AXanYX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