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中院
26-06-18 17:13 微博认证: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广东法院第三批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石某公司与联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破产程序中债权抵销争议属于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事项】#小粤说法#

【基本案情】
石某公司与联某公司签订《厂房转租合同》约定,石某公司未依约支付租金时,联某公司有权优先以双方往来款抵扣应付租金;因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由某仲裁委员会管辖。后石某公司因经营不善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破产清算。联某公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未获确认,遂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某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确认其对石某公司享有租金债权。石某公司亦就厂房占有使用费争议申请仲裁,某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其中第三项裁决将联某公司应付占有使用费与前案裁决确认的租金债权相互冲抵。石某公司主张破产抵销权不属于仲裁范围且抵销破产受理后产生的费用构成个别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案涉仲裁裁决第三项。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约定的抵销条款仅适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期间,石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作为特别法应优先适用。破产抵销权仅适用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形成的债务,案涉裁决第三项将破产受理后新产生的占有使用费纳入抵销范围,实质构成对单一债权人的优先清偿,违反《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关于破产受理后个别清偿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属于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事项。遂裁定撤销案涉仲裁裁决第三项。

【典型意义】
本案合理认定破产程序中所涉债权抵销争议主管范围,规范破产衍生争议解决机制,保护破产程序中全体债权人平等受偿权利,有效维护破产清算秩序,助力构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