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中院
26-06-18 17:15 微博认证: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广东法院第三批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刘某、华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案——债务人签署的仲裁协议对债务加入主体是否具有约束力的认定】#小粤说法#

【基本案情】
华某公司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非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某律师事务所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华某公司支付相应律师费。该合同第八条约定,因合同引起的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二条特别约定部分,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手写以下内容:“刘某承诺保证一年内支付某律师事务所刘某某一百万元”。合同落款由华某公司盖章、刘某签字及某律师事务所盖章确认。某律师事务所就案涉合同纠纷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刘某、华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案涉仲裁协议无效。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仲裁条款有明确的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机构,该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对华某公司、某律师事务所均有约束力。刘某作为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程参与合同磋商、签订的全过程,完整知晓并认可合同所载仲裁条款,其自愿出具手写付款承诺构成债务加入,在未作出明确排除适用仲裁条款、另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前提下,案涉仲裁协议依法对刘某产生拘束力。遂裁定驳回刘某、华某公司的申请。

【典型意义】
公司法定代表人自愿加入公司债务,其知悉公司签署合同所载仲裁协议但未明确排除适用的,应受该仲裁协议约束。本案清晰划分实体债务承担条款与争议解决仲裁条款的法律边界,明确债务加入情形下仲裁管辖适用标准,稳定当事人交易预期,规范商事交易争议解决流程,助力营造稳定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