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中院
26-06-18 17:15 微博认证: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广东法院第三批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孟某与某网络传媒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网络平台单方变更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小粤说法#

【基本案情】
孟某注册某网络传媒公司运营的语音平台账号时,签署了《用户使用许可及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某人民法院管辖。后某网络传媒公司更新《用户使用许可及服务协议》,将争议解决方式变更为“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并在官网置顶标注“版本更新提示”。孟某因退还充值费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网络传媒公司主张争议解决条款已变更为仲裁,孟某继续使用平台应视为同意,故本案应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某网络传媒公司单方变更争议解决条款,未取得孟某的明示同意,其仅在官网标注版本更新提示,未采取弹窗单独确认、强制阅读等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告知争议解决条款的变更内容,亦未公开征求用户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单方变更的仲裁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本案所涉仲裁条款对孟某不具有约束力。

【典型意义】
本案裁判结果强调仲裁条款的设立与变更需基于双方合意,平台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变相剥夺用户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既为网络平台规范条款变更行为提供了指引,警示网络平台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单方加重用户义务、限制用户权利,也切实保障了网络用户的合法维权途径,对推动数字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网络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