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斌房产律师
26-06-20 23:03 微博认证:法律博主

法拍房800万拍到一个D级危房,能不能退?退给谁?

福建有个杨先生就遇到这么一桩案子,花800万买了个法拍房,拍卖的时候法院也不说,拍下来之后发现是D级危房。

让杨先生确定房子是危房的人不是别人,就是原来的业主。

这个房子的业主在房子被拍卖的时候,把房子是D级危房的鉴定报告提交给法院,希望法院不要拍卖这个房子,试图借此把房子保住,但是法院不同意,驳回了执行异议。

法拍的时候,法院并没有把业主提供的执行异议的重要证据,鉴定报告,作为这个房子的瑕疵公示,等杨先生通过法拍买了这个房子之后,杨先生无奈只能再去起诉退房。

找谁退?被告是谁?是开发商?是法院?还是前业主?

我们可以近似的理解,退房的被告是法院:这个退房的程序是对法院拍卖的裁定提执行异议、复议,就是杨先生作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向上级法院申请撤销执行法院的拍卖。

执行法院不同意,理由两个:

1、他们认为被执行人在房子被查封后,去做的鉴定程序上是不合法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法院认为拍卖的时候有这么一句提示:“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而中院,也就是本案的上级法院,不同意执行法院的这个观点。

中院认为,虽然执行法院驳回了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但是被执行人提供的“D级危房鉴定报告”并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材料,应当在法拍的时候予以公示。

这一段法院写的挺精彩的,我贴一下原文:

涉案房地产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瑕疵并非一般正常人以日常生活经验准则所能判断的瑕疵,虽然被执行人不能以存在该瑕疵为由来主张排除执行法院对涉案房地产强制执行,但在上述《检验报告》危房鉴定结论未被推翻的情形下,执行法院应在拍卖公告中将该已知瑕疵予以公示说明,以充分保障潜在买受人知情权,使潜在买受人参与竞买时考虑到该瑕疵因素。

复议申请人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复议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即 当“ 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最后撤销了这次糟心的法拍,杨先生得以全身而退。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