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是个多民族杂居的国家。为解决不同民族之间发生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古罗马人搞出了适用于所有人的“万民法”,以区别于只适用于罗马公民的“市民法”。
那么有趣的问题来了:中国古代,比如唐朝,也是多民族杂居的国家,为什么没有捣鼓出“万民法”这种东西呢?
首先得看一下,唐朝法律对于不同民族之间发生纠纷时的法律适用,是如何规定的。
《唐律疏议》的规定是:“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翻译成人话就是:同一民族的异族人之间发生纠纷,适用其本民族法律;其余所有情况(不同民族的异族人之间、唐朝人与异族人之间、唐朝人与唐朝人之间),都适用唐朝法律。
可以看出,唐朝的做法和古罗马完全相反。罗马人是“自己人的法律不适用于外族人”,所以特地搞出一个适用于外族人的万民法。唐朝人是“自己人的法律也适用于外族人”,从而把自己的法律扩大适用到外族人身上。
同样是多民族共存的大帝国,为什么二者的处理方式截然相反?
其实在这个问题上,罗马的局面并不像汉唐,而更接近于蒙元满清,都属于“小族临大国”的局面。处于统治地位的民族人数较少,为了维护这部分基本盘的特权,同时也为了避免他们被其他数量众多的异族同化,因而在统治民族的小圈子里实施带有特权性质的法律。对被统治的其他广大民众,则适用另一套更加普适的法律。
蒙元、满清统治中原的时候,也是类似的做法。统治民族的内部适用本民族法律(相当于“市民法”),而在一般的国家治理时则适用普通的法律(相当于“万民法”)。
唐朝为什么不是用这种做法?因为唐朝统治民族就是主体民族,占人口的绝大多数。主体统治民族的法律本身就适用于绝大多数人,而且只有主体统治民族同化别人,不担心被别人同化,因此完全没有必要额外搞出一个“万民法”。
同理,当罗马统治了几百年以后,罗马人和外族人的差异也越来越小了。所以到了后面,万民法和市民法也逐步统一了。
发布于 浙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