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6-06-22 14:03 微博认证:专职律师

助理问:A公司与B公司签订案涉合同,合同中携带明确的仲裁条款,然B公司与C公司财产混同,是否可以通过增加C公司为被告,从而规避仲裁条款;另外,此类涉及公司人格否认的案件,应当如何确定案由?

我答:关于案由的确定,即使本案涉及到公司人格否认,亦是根据基础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如果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为买卖合同,本案即为买卖合同纠纷。关于增加C公司为被告规避仲裁的问题,可以与人民法院立案庭battle,但可能很难;C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是B公司需要向A公司承担责任、且C公司与B公司人格混同,本案其中一项诉讼请求建立在其他诉讼请求之上,且两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可分性,而其他诉讼请求所涉及的争议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而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因此受诉法院可能直接不予受理。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分为纵向公司人格否认、横向公司人格否认和逆向公司人格否认。其中,①.纵向公司人格否认,是指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在股东与公司之间不当转移风险和利益,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通过否认公司的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公司人格的纵向否认;②.横向公司人格否认,是指股东利用其控制的数个关联公司或其他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使各关联公司或其他被控制的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彼此丧失法人格独立性,不当转移风险和利益,沦为控制者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的工具,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通过否认各关联公司或其他被控制的公司的人格,使各关联公司或其他被控制的公司之间对对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公司人格的横向否认;③.逆向公司人格否认(也称反向公司人格否认),是指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向公司不当转移风险和利益,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利益的,通过否认公司的人格,使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公司人格的逆向否认。【本段内容摘录自山东高法2025年7月23日微信公众号“新《公司法》公司人格否认规则适用问题解答”】

《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纵向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第二款规定横向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第三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但并未规定逆向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只能通过典型案例加以规制。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