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后不付抚养费还起诉还彩礼##男子离婚后要求还20万彩礼被驳回#】婚后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离婚后男方以“共同生活时间短、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为由诉请返还彩礼,法院应否支持?近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彩礼返还纠纷案,结合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判决驳回男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2023年3月,张某与刘某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前张某按本地习俗向刘某给付彩礼20万元。婚后二人因性格差异、家庭琐事及婆媳矛盾,感情逐渐出现裂痕,刘某搬回娘家居住。婚姻存续期间,刘某生育一女,张某仅在孩子出生时陪护一周并转账1万元,此后未再探望妻女,也未承担任何抚养费用。
2025年5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由刘某抚养,张某需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但其从未履行给付义务,刘某独自承担孩子的全部生活、教育、医疗开支。离婚后,张某以“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婚前给付彩礼数额较大,造成自身家庭经济负担沉重、生活陷入困难”为由,向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刘某返还彩礼1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法律对彩礼返还划定三类法定情形:未办理结婚登记、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本案中,双方已登记结婚、实际共同生活且生育子女,结合彩礼实际花销、本地婚嫁习俗、生活消费水平以及双方过错程度综合研判,刘某对彩礼的使用符合家庭生活实际。张某未能提供其家庭生活因给付彩礼款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充足证据,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锦州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张某提交银行催款通知、限制高消费截图、社保断缴证明等证据,主张其因给付彩礼及婚嫁支出导致生活陷入困难。刘某答辩称,20万元彩礼已全部用于婚后租房、自身孕期诊疗、产后休养及女儿日常抚养医疗开支,并未个人留存。
锦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认定彩礼是否返还,应以彩礼实际使用现状为基础,结合共同生活时长、生育抚育事实、当事人过错、家庭经济状况综合裁量。本案中,20万元彩礼大多已转化为女方孕期诊疗、产后开支及女儿日常抚养的基本生活保障,融入家庭日常开销。张某主张的欠款均发生在婚前,多用于个人消费与婚嫁宴席支出,与彩礼给付无直接关联,不属于彩礼致困的法定情形。同时,双方分居原因系男方过错相对较大,加之婚生女由女方独自抚养,张某拒不履行抚养费义务,依照优先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无需返还彩礼,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锦州中院承办法官表示,彩礼本是缔结婚姻的民俗礼俗,承载姻亲祝福本意,绝不能沦为婚姻交易的物质筹码。审理涉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人民法院既要严守彩礼返还法定标准,还要兼顾法理与情理相融,把是否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时长、有无生育子女、彩礼实际用途、婚姻过错责任等作为核心裁量依据。针对男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女方独自抚育未成年子女的情形,法院应当优先保护妇女儿童权益。通过个案裁判,积极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与家庭责任意识,助力涵养文明和谐的婚恋家风与社会风尚。(全媒体记者 韩宇 见习记者 于天航 通讯员 马铭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