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李振武
26-06-22 19:03 微博认证: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十年“阴魂不散”,好吓人。

#李金铭农村综艺那家人居然还在发她#

怎么感觉李金铭隔一段时间就会被被动上到热搜,上一次还是她在微博消失多少天来着。

观众还是很关心她的。

不过这一次,有点诡异了。

十多年前,李金铭参加真人秀《明星到我家》,以“媳妇”身份体验农村生活。节目录制结束后,这户人家竟真的将她视为自家儿媳,阻拦她离开、试图让她与儿子同房,节目组不得不派人守护才得以脱身。此后十余年,这家人以“婆婆”自居,持续在社交平台发布李金铭旧照,甚至将当年她吃剩的饭菜保留至今、已完全碳化。

#我想到一个法律问题# ,真的没人管得了这家近乎疯狂的“追求”吗?

1.未经同意发布他人照片:肖像权侵权

这户人家在社交平台上持续发布李金铭十多年前的旧照和视频片段,账号名甚至直接叫“李金铭婆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人可能会辩称“这些照片是节目期间拍的,节目组有权使用”。但节目组的授权仅限节目播出及相关宣传范畴,绝不延及节目结束十余年后、由素人家庭自行在社交平台上持续使用。

2.持续公开“认亲”、营造“还在家”假象:隐私权侵权

这户人家不仅发布照片,还以“婆婆”自居公开认亲,声称“她就是我们儿媳妇”;房间原样保留,声称“还能闻到她的香味”。

都6062年了,怎么还会有这么阴间的事情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这户人家十余年来持续在社交平台上公开“认亲”、营造“儿媳还在家”的虚假叙事,本质上是对李金铭私人生活安宁的持续侵扰——她明明已经离开,却被这家人以“婆婆”身份在网络空间强行绑定,这种公开的、持续的身份宣称,让她无法与这段经历切割,严重干扰了她的正常生活。

3.十年纠缠造成心理创伤:精神损害赔偿

据媒体报道,这段经历给李金铭留下严重心理创伤,她对婚姻产生恐惧,至今未步入婚姻。(当然我对这个存疑~~应该不至于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其实,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将跟踪、滋扰、纠缠等行为明确列为违法行为。根据该法第五十条,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至10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这户人家十余年的行为——持续发布内容、以“婆婆”自居公开认亲、营造虚假关系——完全符合“滋扰、纠缠”的法定特征。

若对方仍不停止,公安机关也可以依据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介入处理。

最后,公众普遍质疑节目组在选角、背调、后期管理上的失职。这户人家曾以“节目组送儿媳”为由起诉节目组、要求李金铭履行婚姻义务,最终被法院驳回。

从法律角度看,节目组的责任认定较为复杂。

如果节目组在录制前未对参与家庭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录制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切断艺人与素人家庭的联系,导致艺人长期遭受骚扰,理论上可能构成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虽然目前尚无明确判例认定节目组需为此类“售后纠缠”承担侵权责任,但这起事件无疑为整个行业敲响了警钟:综艺不能只管录制、不顾后果。

节目组有义务在录制结束后明确告知参与家庭“节目关系终止”,并有责任协助艺人切断不必要的后续联系。

#律师说法#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