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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6-22 19:46 微博认证:头条文章作者

男子打篮球时突然晕倒后猝死,家属起诉球场经营方索赔85万!法院:酌定篮球场经营者承担15%的赔偿责任,向死者家属赔付35万余元。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位于上海虹口区的某篮球场由某公司经营,场馆入口处张贴有入场须知,明确载明: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适宜剧烈运动疾病的患者禁止入内;若运动中因自身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血压、心脏病等)引发损伤、意外人身伤亡事故,如心脏骤停、猝死等,球场不承担任何责任,请入场人员做好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2025年4月10日晚,朱某与球友购票进入该篮球场打球。20时05分许,朱某在运动过程中突然晕倒在地,球友与场馆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因场内未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球友专程前往附近商场借来该设备,随即为朱某开展急救措施。20时17分许,120救护人员抵达现场,对朱某进行紧急处置后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当日23时07分,朱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明确规定,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规定,公共体育场馆、经营性体育设施应当强化急救安全保障,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药品以及具备急救技能的工作人员;其中公共体育场馆必须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经营性体育设施自行配备该设备。
本案中,虽该公司已履行安全提示义务,朱某晕倒后工作人员也提供了部分辅助协助,且相关规定并未强制经营性篮球场必须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但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自身已按要求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药品以及持证掌握急救技能的工作人员,并未完全履行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正是由于该公司未依规配齐相关急救保障物资与人员,导致朱某错失最佳急救窗口,死亡风险被显著提升,该公司的过错与朱某的死亡结果存在法定因果关系。与此同时,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清晰知晓篮球这类剧烈运动的潜在风险,也应对自身身体状况作出审慎判断,但其疏于自我保护,最终在打球过程中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自身同样存在过错,且朱某的过错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影响程度,明显大于该公司过错行为的作用占比。
据此,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一审综合事发完整经过、双方过错程度、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等各项因素,酌定该公司对朱某的死亡后果承担15%的赔偿责任。在依法核定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37万余元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公司赔偿朱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35万余元,同时驳回朱某家属提出的其余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该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其仅承担5%的赔偿责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事实后认为,朱某突发疾病时,涉事篮球场仅有一名工作人员在场,且该人员不具备合法有效的急救技能,对突发事故的处置也缺乏必要经验,客观上直接导致朱某错失最佳急救时机,显著提升了其死亡风险。一审法院认定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配备必要急救器械、药品及具备急救技能的工作人员,其过错与朱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认定于法有据,酌定该公司就朱某死亡后果承担15%的赔偿责任,责任比例划定合理。
据此,今年5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该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http://t.cn/AXSbw45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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