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搞执行的朋友电话,问劳动仲裁裁决书效力问题。
案情:劳动者以劳动仲裁裁决为依据,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提交向法院起诉的立案材料。
本来他是准备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但合议庭告诉他应该是裁定“中止执行”,理由是《劳动仲裁法》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他有点懵,问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是向法院申请撤销吗。
我说一般不是(幸亏习惯性用了“一般”两个字),正常都是“申请不支付…”。
他说那这个法律就奇怪了。
我试探说你这个是商事仲裁法吧?(我也不确定)
他回了句:我C。挂了电话。
随后我检索了下,《仲裁法》确实是这么写的,他们看的应该是商事仲裁规定。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也有类似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轮到我懵了,想着我做这么多劳动争议的案件,也没用过“撤销”啊。再一检索,想起来了,还有那种不超过最低工资12月金额,对用人单位一裁终局的裁定(做过类似案件,但从来没有去申请撤裁,所以没想起来)。
然后赶快给朋友回电话:你这个关键点是裁决到底生效没有,没生效驳回执行申请,生效了中止执行。
怎么看生效没有,看裁决书最后,是不是双方都有起诉的权利。或者看被执行人提交的诉状,看是“撤销…”还是“不支付…”
圆满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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