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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蒂在《理性与文化差异》中关于理性的三重定义简介。
理性Ⅰ(技术理性/生存技巧):指生物适应环境、调整反应以顺应刺激的能力。伦理中立的工具性能力,人类比动物拥有更复杂精致的版本,但它无法帮助个体决定应属于何种物种或文化,也不能作为跨文化评判的终极标准 。
理性Ⅱ(有条理的合理性):指在既定规则、程序或成功标准下“有条理”地行事的能力。科学、法律和商谈常被视为此类样板,它预设了事先确定的目标和方法;但在面对不同文化或不断重新定义目标的社会时,这种理性显得局限,人文学科往往难以被其涵盖 。
理性Ⅲ(有教养的合理性):指一种道德德性,表现为宽容、倾听、尊重他人观点以及依赖说服而非压服。在此意义上,“合理”等同于“有教养”,它不追求先验的普遍原则,而是在具体对话中展现出的开放态度,使得自然科学与人文学科都能在多元文化对话中保持合理性 。
有很多学者认为黑格尔的理性相当于罗蒂理性观的第三种,相当于不会因为别人与自己的差异而过分惊恐,也不至于作出侵略性反应。使自己和群体以及其他个人或群体和平共处,并且汇集新的、融合的、妥协包容的生活方式(的一种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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