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孟献贵
26-06-24 08:52 微博认证:众合教育民法独家签约教师

#2026届孟献贵民商法案例带学训练营# 【2026届主观题案例带写训练营208】2022年2月26日,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某旅游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甲方村域范围内旅游资源开发建设签订经营协议(以下简称A协议),该协议约定:(1)开发经营面积595.88公顷,经营范围内有河沟、山谷、民宅等旅游资源;(2)经营期限50年;(3)乙方向甲方支付合作费用300万元,用于甲方前期各项改造支出;(4)经营期限内的利润分成为各50%;(5)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须向对方支付100万元惩罚性违约金。甲、乙双方与镇政府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镇政府对A协议中甲方承诺事项负有协调义务,并承担连带责任。2022年底,涉案区水务局将涉案经营范围内河沟两侧划定为城市蓝线。《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自2006年开始实施,而被划定为城市蓝线的河道属于签订A协议时已有山区河道。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进行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2022年11月左右,乙方得知划定城市蓝线一事。后甲方和乙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请问:

1. 乙方未起诉镇政府,法院可否追加镇政府为第三人?为什么?

2.涉案区水务局将涉案经营范围内河沟两侧划定为城市蓝线,是否构成情势变更?为什么?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