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县法院
26-06-24 10:33 微博认证: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 父亲断供抚养费母亲给娃改名# 法院:抚养费、子女姓名分属两件事,双方均需履行对应义务
6 月 23 日,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披露一起抚养费、姓名权纠纷调解案件。
原告孙某父母 2012 年 1 月协议离婚,约定孙某跟随母亲周某共同生活,父亲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初期李某尚能履行抚养责任,自 2024 年 6 月起,李某停止支付全部抚养费。周某多次催要无果,告知李某若持续拖欠便变更孩子姓名,李某仍拒不履行抚养义务。

周某在未告知、未取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为孙某办理姓名变更手续。2025 年底,孙某起诉至前锋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补齐拖欠抚养费。
庭审中,周某表示独自承担孩子生活、教育全部开支,李某长期未承担抚养责任,改名实属无奈;李某则以孩子未经自己同意被更名、自身权利受损为由,拒绝补缴抚养费。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周某于当月配合将孙某姓名恢复原有姓名;李某一次性付清 2024 年 6 月至 2025 年 11 月拖欠的全部抚养费,后续每月 10 日前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持续履行抚养义务。

法官释法:
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拒付抚养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 号)第五十九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基于血缘亲子关系产生,不受离婚、子女姓名变更影响,任何一方不能以对方单方改名作为拒付、拖欠抚养费的抗辩理由。
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父母双方享有共同决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未成年人属于限制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均为法定监护人,对子女姓名享有平等、共同处置权利;离婚不消除双方监护权,仅直接抚养一方无权单方决定变更子女姓名。
单方擅自更名,对方有权主张恢复原姓名
抚养费纠纷、姓名权纠纷属于独立法律关系,不能相互抵消对抗
一方拖欠抚养费,应当通过起诉、申请强制执行等法定途径维权,无权私自变更子女姓名进行报复;一方不同意更名,亦不能以此拒绝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法院处理此类家事案件,始终以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为首要裁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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