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县法院
26-06-24 11:19 微博认证: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通过微信达成的“口头约定”作数吗?
#高州普法##口头约定# 生活中,许多交易、约定是通过线上“口头”达成的,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有些人就认为这样的“口头约定”不能作数,可以随时反悔。真的是这样吗?其实不然。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通过微信达成约定的委托合同纠纷,经承办法官释法析理,被告当即向原告退还了案涉款项。

  胡某与官某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双方通过微信达成口头约定:胡某为官某在某平台的购物订单,总价2852.01元提供代付服务,官某收到货物后需将货物寄至胡某指定地址。双方达成约定后,胡某为官某完成了上述订单的代付,履行了自身义务。2025年10月,官某确认货物已全部签收,但此后未按约定将货物寄至胡某指定地址,胡某多次催促,官某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寄货,并拉黑胡某电话、拒绝沟通。胡某认为官某的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起诉到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标的虽小,但胡某身在外省,若是按部就班走诉讼程序,两地奔波的成本甚至可能超过欠款本身,耗时耗力。为让纠纷化解最优化,承办法官按下调解“快进键”,第一时间与官某取得联系,了解矛盾症结所在,并针对梳理的堵点,向其“精准释法”,表明:虽然双方是通过微信达成的口头约定,但是同样具备合同的法律效力,并非“随口说说不算数”,胡某已经履行完毕自身代付货款的义务,官某在确认全部货物签收后,应当负有按约定向胡某指定地址寄送货物的对等义务,不履行属于违约行为。法官耐心向其分析利害,逐项讲清拒不履行将面临的法律后果;同时引导其换位思考,让其体谅胡某身在外地追款的不易以及诚信的重要性。

  在承办法官法理情理层层递进的调解下,官某当即通过微信向胡某转账案涉欠款,胡某随即在线申请撤诉,纠纷得以最优解。

  法官提醒

通过线上达成代付、代购等口头合意固然便捷,但应当注意留存好完整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收发货信息等证据,合意双方均应恪守诚信原则,自觉履行约定内容,切莫抱有侥幸心理拒不履约,否则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还会产生诉讼成本、信誉受损等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