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清风
26-06-24 16:30 微博认证:中共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南京市监察委员会官方微博

#清风说纪#【准确辨别股权交易型受贿行为】丁某某,曾任某国有银行某市某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2010年至2011年,丁某某分别购买其客户杜某某、王某某实控的A公司、B公司原始股。2017年2月,A公司上市,丁某某通过抛售股票获利数千万元。2018年3月,B公司未如期上市,王某某按约定返还丁某某本金,并按8%年利率支付利息。对于丁某某上述购买A公司、B公司原始股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丁某某通过请托人购买C公司的特定金融产品,其通过无风险投资获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http://t.cn/AXSJBMq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