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粤说法#【抽奖活动,不能随便弄弄!】为了吸引顾客,不少商家会通过抽奖、满赠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但如果为了销售业绩在抽奖上“套路”消费者,就可能面临法律惩处。
【案情简介】
周某在某百货商场经营一家名为“金X珠宝”的专柜。2023年12月,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周某在专柜开展“抽奖低价买首饰”的销售活动,其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投放数量与宣传不符,且所售首饰“不像正品”,涉嫌“消费欺诈及不正当引导销售”。
2024年1月,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举报情况进行立案调查,认定周某在有奖销售前未公布奖品数量、中奖概率、弃奖条件等信息,在活动期间未将带有中奖标志的一、二、三等奖奖券全部投放市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遂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周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7月,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周某仍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前述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本案为行政诉讼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举报人提交了产品实物、发票、奖券及视频的原始载体等投诉举报材料。2024年1月,市场监管部门经调查发现,金X珠宝店的抽奖活动细则未公布相关关键信息,也未标明“谢谢惠顾”等无奖标识。周某在接受询问时,亦无法提供奖券及抽奖信息公示记录的相关证据。
法院认为,根据视频、金X珠宝店的抽奖活动细则等证据可以证实,周某在有奖销售前未公布奖品数量、中奖概率、弃奖条件等信息;周某投放了一、二、三等奖三类奖券,但未将带有中奖标志的三类奖券全部投放市场,市场监管部门据此认定周某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周某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有奖销售的初衷,本是商家让利于消费者,实现互利共赢的营销手段。然而,一旦规则被“藏”起来,就有不少商家混水摸鱼,“套路”消费者,利用抽奖方式诱导消费者,让消费者误以为自己是“万里挑一”的中奖幸运儿,在折抵中奖金额后可用较低价格购买“物超所值”的商品,从而激动消费,这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法官在此提醒:经营者在开展有奖销售等促销活动时,应当依法真实、准确、清晰标示活动信息,确保消费者“看得懂、能核对”。消费者在面对多种形式的有奖销售时,应理性判断,重点关注奖项种类、参与条件、中奖概率、兑奖方式及奖品实际价值等关键信息,谨防不实宣传或误导性促销行为。
【法条链接】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
在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对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应当随时公示。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以下谎称有奖的方式:
(一)虚构奖项、奖品、奖金金额等;
(二)仅在活动范围中的特定区域投放奖品;
(三)在活动期间将带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场;
(四)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五)未按照向消费者明示的信息兑奖;
(六)其他谎称有奖的方式。(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