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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拼酒后独自骑车摔成重伤,将同席三人告上法庭!颍东法院判了】酒后骑车摔伤,同饮人是否担责?日前,颍东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典型案例。

2023年12月19日,赵某某组局邀约韩某、李某某聚餐,刘某随后应邀到场。席间,赵某某鼓动刘某与韩某拼酒,三人先共饮白酒,后又饮用啤酒;李某某全程未饮酒,但席间提供两瓶白酒。

饭局结束后,李某某将韩某、赵某某送至国贸西门,二人分开,韩某独自骑行电动车离开,途中因醉酒操作不当摔倒,致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等重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各项损失合计28万余元。韩某遂将刘某、赵某某、李某某诉至颍东区人民法院,主张三被告赔偿全部损失。

裁判结果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聚会饮酒属于日常情谊交往行为。共同饮酒过程中,参与者极易陷入醉酒、酒精中毒等人身或财产受损的危险,基于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同饮人对醉酒者负有合理注意义务:提醒适量饮酒,不得强行劝酒、罚酒,还需履行安全护送等义务。本案中,监控视频显示赵某某在酒局内怂恿韩某、刘某拼酒;李某某虽未饮酒,却未进行劝阻,反而提供两瓶白酒;刘某与韩某直接拼酒,致使韩某离店时步履不稳、身形摇晃。赵某某、刘某、李某某对韩某醉酒受伤均存在过错,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酌定:韩某自行承担60%责任,赵某某、李某某各承担10%责任,刘某因直接参与拼酒承担20%责任。核算各项损失后,法院判决赵某某、李某某各赔偿28972.33元,刘某赔偿57944.65元。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聚会饮酒虽属情谊行为,但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令同饮者之间产生劝阻过量饮酒、安全护送、妥善照料的法定注意义务,并非“谁喝谁担、同饮无责”。认定同饮者是否需要担责,一般从以下情形综合考量:是否存在劝酒、拼酒行为;明知对方醉酒却未将其安全送返;未能有效劝阻醉酒者酒后骑行车辆引发损害事故等。此外,酒局组织者相较于其他同饮人,负有更高标准的安全注意与保障义务。

本案依托司法裁判指引公众文明、适度饮酒,强化群众同饮互助意识,引导民众欢聚之时绷紧安全之弦,践行“饮酒不劝酒、醉酒必护送” 的责任理念。聚餐饮酒莫劝酒、不拼酒,亲友醉酒务必妥善护送,别让 “饭局” 变 “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