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这么说了,如果一个社会能让一个十二三岁的女性自愿发生性关系,这只能说明这个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失职。
因为这个年纪的女性就不适合发生性关系,她的身体也还没有到应该发生关系的时候。她没有被正确地教导这个知识,无人保护监护她,她退一千万步觉得自己自愿她都是受害者。
而整个社会连这样的共识都无法达成,为什么,就因为有一群上床的时候连对方多少岁都搞不清楚,同时觉得可以不管,反正法律会为他们兜底的智障恋童癖存在。
就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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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是未成年,目前的情况的确是无法定罪的,很多人也出于“两小无猜”的常识觉得可以免罪,这个年龄跨度是14到18岁。
但现实是,15岁的男孩他可能并不是“两小无猜”,而是图6的情况。他不一定是违背妇女意志(14岁以上男性违背妇女意志也会被判强歼),可能会更复杂。
社会里有一群人永远在向达成让未成年女性同意去“努力”,永远在为“同意”创造条件,永远忽视对未成年女性身体心灵权利的保护。
这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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