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咋说呢
26-06-26 12:58

司法实践:猥亵不以“直接接触”为必要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猥亵儿童罪的认定,不以行为人与儿童发生身体直接接触为必要。

猥亵行为的本质是“性侵犯”,其认定关键在于行为的“性象征意义”和对儿童性自主权的侵害,而非是否构成物理上的“接触”。猥亵行为包括“对儿童实行……以性器官、性敏感部位磨蹭儿童身体”,也包括“使儿童……观看自己或他人实施……性行为”。当一只大型犬对儿童做出具有性意味的骑蹭动作,且被女童亲眼目睹、亲身经历时,其行为的“性侵犯”性质不言而喻。

如果“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被认定为猥亵,那么一只大型犬在公共场所对8岁女童进行带有性意味的骑蹭动作——其“性侵犯”的严重程度,绝不亚于上述行为。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