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传声筒_
26-06-26 14:13

一个“五星级的家”与七年的“无家可归”:江西业主在南安的维权路
 江西业主余女士购房七年无法收房,拒绝捆绑收费后被拒之门外,起诉开发商要求退房退款,一、二审均败诉。
一、53万买房,冲着“五星级的家”签了合同

2017年12月13日,余女士与南安碧某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南安碧某园二期花园里83号楼1108室,总价532067元。
签约前,开发商宣传“碧某园给您一个五星的家”“CCTV国家品牌计划”,承诺五星园林、五星物业、国家级品质验收标准。余女士支付首付132067元,剩余40万办理按揭贷款,全额履行付款义务。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十六条明确约定,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且强调“重点行业标准结合国家级五星”。 在余女士看来,这份合同不仅是买卖凭证,更是开发商承诺“五星级品质”的法律背书。
合同约定2019年9月30日交房,同年7月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9月开发商寄出收楼通知书。

二、收房被挡在门外:先交钱,再看房

2019年10月5日,余女士前往收房,被告知:不缴契税、公维金、物业费,就不给验房交房。

购房合同第十一条明确约定:
“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同时,该合同第二十三条仅原则性规定“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并未授权开发商以代缴税费为由设置交房前置门槛。
余女士拒绝,要求按合同办。协商破裂,交房搁置至今。
核心疑问: 合同第十一条明确禁止捆绑收费,开发商仍以此为由拒绝交房,是否构成违约?

三、两份判决,截然不同的结果
2022年,开发商告业主。 法院判余女士偿还代垫款19435.5元及违约金〔(2022)闽0583民初4578号〕,余女士上诉,二审维持原判〔(2024)闽05民终4987号〕。
2025年,业主告开发商。 余女士要求解除合同、退房退款。其依据之一,便是合同第二十条关于逾期交付责任的规定:逾期交房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退还全部房款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然而,南安法院一审驳回全部诉求〔(2025)闽0583民初11717号〕,余女士上诉,泉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2026)闽05民终1637号〕。

#买房# 判决的核心理由是: 房子有竣工备案、开发商发了通知——即视为完成交付。至于余女士是否实际拿到钥匙、是否住进房子,未被纳入违约考量。
两份判决,一套逻辑:备案 + 通知 = 交房。合同约定的“五星级标准”?禁止捆绑收费的条款?法院没有采信。

四、三个“被忽略”的关键事实
事实一:合同禁止性条款被架空。 合同第十一条明确禁止捆绑收费,开发商违反该约定,法院认定“不存在违约”。而合同第二十条关于逾期交房可解除合同的条款、第十六条关于主体结构不合格可退房的“五星标准”条款,在判决中均未被作为支持余女士诉求的依据。这一条款的约束力在哪里?
事实二:关键证据未被采信。 余女士提交五星宣传册、业主群记录——小区频繁停水、电梯困人、墙体开裂。一审认定“无关”,二审以“证据不足”驳回。业主群集体投诉的共性问题,真的“无关”吗?

事实三:开发商庭审陈述与合同内容不符。开发商称合同约定了解除权期限,但第十五条实为“设计变更”,并无此约定,判决未作说明。

五、“鼓励交易”与“保护合同”:谁在付出代价?
一审判决书中有一段话:
“从鼓励交易角度,应保护合同稳定……否则开发商资金链断裂……”

翻译过来就是:为了让开发商不破产,所以合同不能解除,哪怕守约方已经等了七年。
这段说理引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当“鼓励交易”成为免除违约方责任的盾牌,当“保护合同”成为让守约方无限期等待的理由,公平原则如何实现平衡?
如果通知交房即视为完成交付,那么合同中关于交付条件、禁止捆绑的约定,其规范意义何在?这一问题,或许需要在更大范围内被讨论。
六、宣传承诺是否构成合同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出卖人对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订立及房价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开发商“五星级的家”“CCTV国家品牌计划”的宣传,是否构成具体确定的允诺?是否对余女士订立合同产生重大影响?结合合同第十六条将“国家级五星”写入质量条款的背景,该宣传对余女士的购房决策是否有实质性影响,尚待进一步明确。一、二审判决未对此作出认定。

七、待解答的问题
一问南安市人某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某法院:
购房合同第十一条明确约定“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作为查验房屋的前置条件”。开发商违约为何不认定?五星宣传、停水记录为何“无关”?合同第二十条赋予买受人的逾期解约权、第十六条基于“五星标准”的退房权,为何在判决中全部失效?
二问南安市市监局、住建局: :
开发商宣传 “五星级的家”“CCTV国家品牌”有无授权认证?若无,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小区停水、电梯困人,住建局是否核查处理?

结语
2017年买房,2019年该交房,如今已是2026年。
七年了。余女士一边还着银行贷款,一边住不进自己的房子。
合同写着不能先交钱再看房,她按合同办了。合同还写着逾期交房可以退房、不合格可以退房,她也按合同办了。 开发商违反合同,法院说开发商没有违约。
七年了,她的房子到底什么时候能住进去?
这个问题,需要有人回答。

(本文基于余女士及其代理人提供的判决书、合同、宣传材料整理,相关事实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截至发稿,南安碧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就本案诉讼作出公开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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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湖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