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地,我做不了主
——陕西南郑:一个农户与四十余年的土地拉锯战
他手上有1982年的土地分配记录,却拿不到2016年的确权证书。
村支书替他种了十几年的地,镇政府说“谁种归谁”。
弟弟占了他的宅基地指标,村支书在审批表上填了弟弟的名字。
68岁的屠伦光发现,自己跟这片土地的关系,正在被一段段“事实”重新定义。
一、那亩“消失”的1亩6分8厘地
屠伦光的故事,始于1982年。那一年,陕西省南郑县红庙镇白杨村实行土地到户,他作为家庭代表,分到了1亩6分8厘耕地。这是国家赋予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据可查。
据屠伦光反映,问题出在第一次确权证书上——它遗失了。对于普通人来说,一张纸的丢失,意味着法律上“确权”的链条出现了断裂。
2016年前后,全国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屠伦光以为能补上这个漏洞,却发现事情远比他想象的复杂。
在这次确权中,他原有的1亩6分8厘地被切割成了几块:其中5分8厘,是他早年与他人置换得来的地块;但更让他难以接受的是,原本属于他的3分7厘地,被同村梁某成主张“是自己的”,镇社会事务办主任潘某对此回应:“登记错了,要改给梁某成。”这本该属于他的确权新证书,就此被镇里扣下,至今未发。而邻近的清树镇早已发放到位。
这不仅仅是数字的出入。当第一份凭证丢失,第二份又被行政程序冻结时,农民与土地之间最核心的法律关系,就悬在了半空。
而土地本身也在“流动”。
据屠伦光反映,1980年他还分得一处名为颜家榜的0.37亩水田。2009年他外出务工,时任村支书梁某成说:“田我帮你种,以免荒芜。”屠伦光认为是临时帮忙,答应了。但此后梁某成再未归还。2026年5月,红庙镇政府出具的处理意见显示:“梁某成实际耕种到的0.37亩田,归梁某成所有。”
从法律上的“承包经营权”,到事实上的“实际耕种即归其所有”,镇政府的这一纸意见,在基层具有极强的现实约束力。屠伦光不明白:“代耕怎么就变成了占有?政府为什么要替一个代耕的人确认所有权?”
此外,据屠伦光反映,梁某成还利用职权,将他在彭树村水井上面约2分田指定给本队村民邓某兴耕种,至今亦未归还。
二、一个指标,两次审批,村支书的笔与弟弟的名
如果说土地确权是“历史遗留问题”,那么宅基地的审批,则更像一场围绕规则的博弈。
据屠伦光反映,2004年3月,红庙镇召开建房指标会,规则是“先申请先使用”。屠伦光不在场,他的弟弟屠某中在场并“申请”了指标。
转折发生在2005年。屠伦光找时任村支书梁某成办理自己的宅基地审批。根据他的指控,梁某成在审批手续上将名字误写成“屠某忠”(其弟姓名)。这一笔之改,使得本该属于屠伦光的宅基地指标,在法律程序上流向了弟弟。屠伦光称,在办理审批过程中,梁某成还向他索要了3000元“好处费”,并口头承诺“你先修房,以后我找土管局给你改过来”,但事后梁某成以“上级领导换了,无法改了”为由推脱。同年11月16日,弟弟顺利拿到了《陕西省非农业建设用地批准书》和《规划许可证》,批准宅基地120平方米。
2005年,屠伦光在已获批地块上建房时,因超面积被相关部门处以300元罚款。 此后,他继续为自己申请建房审批,但进展并不顺利。他认为系梁某成从中作梗,但最终在“你们是亲兄弟,别争了”的劝说下暂时搁置。
此外,屠伦光还反映,梁某成利用掌握建房指标的便利,将国家配套下拨给建房户的米、面、油等物资私自截留,未发放给应得村民。 更蹊跷的是,2008年,屠某中再次通过梁某成办理宅基地审批,并再次获批。至此,屠某中名下拥有两套宅基地审批手续,而屠伦光一次也没有。
“一户一宅”的政策原则,在实践中为何能被如此操作? 当审批权掌握在个人手中,并且缺少有效的交叉核验机制时,“先申请”可以人为制造,“申请资格”可以被代替。
因建房审批手续姓名不实,屠伦光曾向原国土部门反映未获解决,后上诉至省级信访部门才得以处理。而他认为,正是这次上诉,导致梁某成事后借机报复,通过土地指认和确权争议等方式,逐步将他的多块土地划归他人。
不仅如此,梁某成的报复还蔓延至屠伦光的家人。据屠伦光反映,其子屠某原为1968年红诗坝水库移民搬迁至红庙镇白杨村的移民户,本应享受国家每年600元的移民拆迁补助。但2009年,梁某成利用村支书职权,以“打击报复”为由将该补助取消,至今未恢复。屠伦光手中虽持有移民拆迁证明,却同样查不到这笔钱的下落——从土地划拨到移民补助,手段各异,目的却高度一致:让屠伦光一家在村里失去立足之地。
三、代耕、占地与欠款:亲缘关系下的利益纠葛
在土地和宅基地之外,屠伦光与弟弟之间还有一笔更加复杂的“家族账”。
据屠伦光反映,以下三件事至今没有解决:
占地建房欠款:2008年,屠某中在未征得屠伦光同意的情况下,占用其4分7厘5毫承包地建房。双方协商补偿10000元,弟弟仅支付7000元,剩余3000元至今未付,协议原件也被收回。
代耕不还:同年,屠伦光将碑坟塆5分旱地口头委托弟弟代耕,要求不得荒芜。2021年屠伦光要求收回时,弟弟拒绝,理由是“土地是国家的,你种得我也种得”。其女还对屠伦光进行言语攻击。2022年屠伦光再次要求收回自行耕种,屠某中仍拒绝归还,持续占用至今。
邻居占地:邻居苏某军在震后修房时,侵占屠伦光约1分土地,承诺以“土地条”补偿,十几年未兑现。
这三件事勾勒出一个清晰的图景:无论是村支书、亲弟弟还是邻居,都在用各种方式——代耕、占用、承诺——将屠伦光的土地纳入自己的实际控制之下。当所有“事实上的占有”都固化下来,屠伦光手中的法律凭证就显得苍白无力。
目前,屠伦光名下仅剩房屋和户口在村上,承包地基本被各方占用殆尽。
屠伦光说,修一号桥时,梁某成收他1500元,无收据。十多年不公布账目、不退款,梁改口称“只交了300元”。国家下拨的修桥款同样未公布去向——个人集资与政府拨款双双失语,暴露出修桥资金监管的“真空”。
四、流程的迷宫:当每一个部门都说“不归我管”
屠伦光并非没有尝试过维权。他走了一条中国基层信访最典型的路径:村 → 镇 → 县 → 信访办。
白杨村村委会:未能有效调解,甚至被指推卸责任。
红庙镇人民政府:一方面表示土地争议“不在管辖范围”,另一方面却出具了“实际耕种方取得土地”的明确处理意见,这本身就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与其“不管”的说法自相矛盾。
南郑县人民政府:建议“回村委会和乡政府处理”。
这套流程形成了一个闭环:村里说解决不了,镇上说不归我管,县里让你回村里。屠伦光在这个闭环里转了十几年,不仅地没要回来,连确权的证书也被镇里扣着。
他还反映,梁某成与镇上干部串通,安排村民出具虚假证明,称其土地已调整归他人所有。 如果属实,这已超出行政不作为的范畴,涉嫌行政乱作为。
五、被悬置的问题:程序公正的底线在哪里?
一问红庙镇人民政府、白杨村村委会:
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原则是否仍有效?“实际耕种即归耕种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屠伦光申请宅基地时,审批手续被填报为弟弟姓名——村委会当时是否知情?镇政府在审批环节有无核实申请人身份?梁某成被指截留物资、收取好处费等情形,是否属实,有无调查?
二问南郑县人民政府:
村级和乡镇若能解决,屠伦光何需向县级反映?第二次确权证书为何至今扣留不发?邻近清树镇早已发放,红庙镇延宕的原因是什么?
三问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第一次权属凭证遗失,第二次证书被扣留——这是白杨村的个别现象,还是南郑县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于这类缺少权属凭证的土地,有无明确的确权与补办方案?
屠伦光要的很简单:
权属清晰:归还被占的0.37亩水田、被指给他人耕种的约2分田、弟弟占用的4分7厘5毫地和代耕的5分地,并结清欠款。
证书落地:发还他的土地确权新证,让“1亩6分8厘”这个数字在法律上重新生效。
程序追问:对于审批环节的异常、行政处理意见的依据,以及工作人员的争议言论,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调查和回应。
六、结语
1982年,屠伦光分到了1亩6分8厘地。这本是国家与农民之间一份稳定而清晰的契约。
四十年后,这份契约在一次次“代耕”、一笔笔“审批”、一纸纸“处理意见”中被消解。证书丢了可以补,但流程一旦开始空转,权利就悬在了半空。
当他带着所有材料,走完所有程序,却发现没有一个环节能给他答案时,他问出的那句话就不仅仅是个人的困惑,而是一个需要被正视的公共议题:
“我的地,到底还属不属于我?”
这个问题,需要有人正面回应。
(本文根据屠伦光本人陈述整理,文中涉及的事实有待有权部门进一步核实。截至发稿,红庙镇政府及白杨村村委会未就相关内容作出回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