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学会
26-06-26 17:08 微博认证:广东省法学会官方微博

【陈景辉:法学的知识地图】理论界对于“什么是法学”的讨论,至少有了“以法律为对象”这个不充分的答案。要说明“法学”究竟是什么意思,需要补足其他的未知必要条件。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法学”是“对于法律的理解”或者“以法律为对象”的看法、观念和主张。然而,由于“法学”具有抽象性,所以只有同样具备抽象性的“概念”和“理论”才可能满足这个条件。如果认为仅仅以法律为对象的“概念”具有融贯性就足以构成“法学”,那么将会出现占卜学、星象学等不符合人们理解的现象。为了找到真正的未知必要条件,有必要先认识什么是“看法”。在区分态度与信念并确定“学”就是指代“真信念”之后,通过进一步区分“关于X的”和“与X有关的”这对概念,明确“X学”就是指“关于X的真信念”,它同时具备“关于X的真信念”和“与X有关的真信念”,因而是完备知识。由此,“法学”具有三种可能性:作为完备知识的“真正的法学”、仅由与法律相关的真信念构成的“名义的法学”,以及彻底否认真信念的怀疑论立场。但彻底怀疑论难以成立,因为“法学”至少必然包含“与法律有关的真信念”。 http://t.cn/AXSODB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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