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刑一点# 【醉驾超速撞死人,是交通肇事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一天晚上,张三与朋友聚餐饮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227.1mg/100ml),朋友驾车将其送回家。到家后张三不听家人劝阻,执意驾驶自己的轿车外出。约2l时许,行至某中学门口人行横道时,张三超速行驶且未避让行人,将正通过人行横道的初中生撞飞。张三发现撞人后,立即掉头返回现场、拨打120,并在现场等待,向到场民警承认系其酒驾肇事。被害人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交警认定张三负事故全部责任。
请问,张三构成什么罪?
【答案】
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核心争议:是“放任撞人”的故意,还是“轻信能避免”的过失?
本案存在两种定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张三明知醉酒超速驾驶极易发生严重后果仍执意为之,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三故意醉酒、超速驾车违反交通法规,但对肇事致死的后果主观上是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他轻信自己能操控车辆、行人会避让,不希望也不放任撞人结果发生,且肇事后积极救助、自首。仅因醉酒、超速不能推定其对撞人结果有间接故意,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二、行为定性
1. 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关键要素
间接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认识因素是明知危害结果高度可能发生,意志因素是放任(不反对、不排斥结果发生);过于自信过失(交通肇事)的认识因素是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不确定,意志因素是反对、轻信能避免(采取过避险举动或指望客观条件避免)。典型间接故意情形包括肇事后继续冲撞、飙车追逐、人群中故意高速行驶等;典型过于自信过失情形包括醉驾但因车少、自恃车技好、短暂疏忽未避让等。
2. 本案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
事前方面:张三醉酒超速,属故意违反交通法规,但无证据显示其为寻求刺激、报复社会或决意“撞了再说”。其供述“按了喇叭,以为行人会避让所以没减速,发现时来不及”反映其轻信能避免而非放任撞人。
事中方面:未加速冲撞或继续行驶逃逸,说明其有一定避险意识和举动,非对撞人结果漠不关心。
事后方面:立即返回、打120、现场等候、如实交代——反映其对危害后果持否定态度,与“放任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相悖。
3. 司法认定规则(参考《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对于一次碰撞(单次肇事),通常定交通肇事罪,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在人群密集场所高速/超速醉驾、不计后果(如明知校门口放学高峰仍醉驾高速冲入人群),可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于二次以上碰撞(撞后逃逸继续冲撞),肇事后为逃跑连续冲撞多车多人,通常认定对后续危害结果持间接故意,可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案属典型单次碰撞+无二次冲撞+事后救助,不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要件。
三、结论
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若无证据证明行为人对撞人、死伤结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如肇事后继续冲撞逃逸、在人群密集处故意高速行驶等),应认定为主观上系过于自信的过失,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不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刑法##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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