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女子与00后单身男子发展为情人关系,男子得知女子回老公住处过夜后,发信息要求她立马回娘家居住,遭到女子拒绝后,男子约女子出来强行拖拽她一同从13米多高的大桥上跃下。
2001年出生、曾有盗窃罪、合同诈骗罪前科的男子吴某,与湖北恩施州咸丰县朝阳寺镇1984年出生的老板娘张某,于2025年9月发展为情人关系。2026年1月5日18时许,吴某得知张某在丈夫王某处住宿后心生醋意,发信息要求张某回娘家居住,遭到张某拒绝。
随后吴某发微信告知张某,自己已开走她的车,打算前往咸丰县朝阳寺镇朝阳大桥跳桥自杀。张某随即约吴某到当地一所中学门前见面,见面后吴某要求张某和丈夫王某分居,再次被张某拒绝。一直在桥头等候的王某见状上前劝阻,张某怕两人起冲突,便先将王某劝离现场。
王某离开后,吴某仍继续纠缠,要求张某与丈夫分居,张某情急之下称吴某这是要逼死自己。吴某当即回应“要死一起死”,随即伸出右手抓住张某左肩的衣服,把她往大桥栏杆处拖拽。张某拼命挣扎、大声呼救,吴某完全不顾她的反抗,强行将她拖到大桥栏杆边,拽着张某一同从13.54米高的大桥跳下。
两人一同坠桥后,张某身上多处受伤,包括颜面部软组织挫伤、右侧肩胛骨骨折、胸骨骨折、胸椎骨折、多处肋骨骨折、多处胸椎横突骨折、盆骨多发骨折、双肺挫伤。经当地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法律规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仅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依法应当惩处。吴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却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仅致张某轻伤一级,属于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加之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予从轻处理。
除此之外,一审法院还查明了吴某此前犯有的盗窃罪、合同诈骗罪的相关犯罪事实。
最终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此前所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的判决合并执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同时法院判令,吴某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共计47561.26元。 http://t.cn/AXSlJu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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