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内蒙古这起案件的处理结果,心里真的堵得慌。立案四个月后又以“无犯罪事实”撤案,理由竟是“双方自愿”和“男方不知女方未满14岁”。
必须再次强调一个法律常识:在我国,未满14周岁的幼女没有性同意能力。无论孩子是否表现出“自愿”,只要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这不是道德判断题,而是法律红线。
至于“不知情”的辩解,在法律实践中,通过同龄人介绍认识、结合外貌举止等综合判断,很难简单用一句“看不出来”就免责。尤其是当存在拍摄视频、胁迫转账等情节时,更不应轻飘飘地认定为“自愿”。
未成年人保护不能只停留在口号上,执法尺度的统一和对法律精神的准确理解,才是对孩子们最好的守护。希望家属的申诉能得到公正的复核,也希望大家多关注这类案件背后的法律逻辑,别让“自愿”成为伤害的遮羞布。
#警方称13岁女孩与2男自愿发生关系#
发布于 广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