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临碣石 以观企业#
忽然想起,从某个角度来看,企业和员工的关系也可以类比夫妻关系:试用期等同试婚期,两厢情愿后签订《劳动合同》,相当于领取《结婚证》;往后相处若心生不快、产生矛盾且无法调和,办理离职解除劳动关系,就如同夫妻办理离婚手续。倘若在一家公司任职,同时为其他企业做事,好比婚姻里的外遇、婚外情。二者不同之处在于:结婚仅有证婚人见证下的公开承诺与期许,没有繁杂条款;企业与员工之间流程繁琐,各类规章制度、告知文件均需签字确认,还要履行民主程序,全程合规并留存书面凭证。而夫妻离婚,无论是协议、调解还是诉讼判决,手续反倒没有这般繁复。
当然,想必你要我:既然能类比夫妻关系,为何员工离职时不能分割公司财产?其一,公司资产属于企业 “婚前财产”;其二,企业已按月支付对等劳动报酬,婚姻关系中却不存在这种等价劳务对价。
发布于 浙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