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九成美和陈露都有在互联网上发布与前男友有关的内容,看完后我是觉得还是要理性,不要发布含有对方聊天记录、对方肖像、在一起时未公开过的相处经过、对方未公开过的其他私事等内容,会给自己招来法律风险。
以我最近在上海16天内成功办理的一起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为例来进行说明。该案也是因为分手导致的其中一方在互联网上持续撕另一方,持续在网络上发布含有另一方隐私、肖像及侮辱、诽谤另一方的内容。我代理的是被侵权的那一方。我代理后,同时采取了三个措施维权。
第一,向公安机关报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当天就立行政案件,并在半个月内经过调查后认定对方确实存在散布隐私、公然侮辱他人等行为,告知我方符合给予对方行政处罚的标准并已通知对方来上海接受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是最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二,向网络平台发送律师函,要求网络平台履行平台监管责任,封禁侵权账号,平台接到律师函后第三天对对方网络账号的部分功能采取了永久封禁处罚。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第三,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法院在收到申请后第三天予以立案,并在立案后72小时内对对方出具了人格权侵害禁令,“责令对方立即停止在任何网络平台发布、传播、点赞、推荐含有我方当事人隐私、肖像及诽谤、侮辱我方当事人的内容,及责令对方立即停止组织、教唆、引导、帮助他人在网络上发布、传播含有我方当事人隐私、肖像及诽谤、侮辱我方当事人的内容。若对方违反禁令视情况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上述三种途径维权成功全流程仅用时16天。且需要说明的是,公安的行政处罚与违反法院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司法处罚是相互独立的,公安的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已经实施的散布隐私、侮辱等违法行为;违反法院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司法处罚针对的是禁令出具之后若继续发布含有隐私、肖像及诽谤、侮辱内容等行为。也就是全方位地围堵了侵权者再继续侵权的可能。而且法院在出具禁令的时候,不仅是责令对方本人不得在网络上实施侵害我方当事人人格权的行为,而且力度加大到连组织、教唆、引导、帮助他人发布、传播侵害我方当事人人格权的内容都一并禁止。这些都明确表明了公安、网络平台、法院在处理这类网络侵权案件中积极履职及定分止争的态度。
目前这种全方位维权成功及维权成功的速度当然还不是常态。但是,未来这种多部门协同、快速响应、依法果断处置、及时全方位的保护网络侵权受害者的工作机制一定会成为常态。人格权侵害禁令写入民法典已经有5年多了,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施行半年了,法律对于网络平台严格履行平台监管责任也较以往更严格了,在网络上对他人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比以往是高很多且责任也更全方位。 #律师说法#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