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尺寸缩水是否欺诈?
2023年12月,李某在摄影馆选购了价值4680元的婚纱摄影套餐,其中明确包含“10寸相册”及“幸福墙一组”等实物产品。2024年3月,李某收到产品后自行测量发现,相册和幸福墙照片的实际尺寸仅约8寸,与约定标准存在明显差距。经协商,摄影馆同意为李某重做商品,双方再次明确约定,重做产品尺寸为标准10寸尺寸。
然而,4月初李某收到重做的产品时,测量发现幸福墙照片尺寸仍与前次约定的尺寸存在差异。李某认为,摄影馆反复未按约定履行的行为以构成欺诈,遂将其诉至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要求摄影馆按服务价款的三倍支付赔偿金,共计14040元。
案件庭审期间,争议焦点集中在摄影馆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被告摄影馆申请了涉案生产厂家工作人员出庭作证。该工作人员解释称,在制作此类相框时,为达到美观效果,行业内存在对照片“切边”处理的惯例做法,即裁掉四周可能存在的白边,因此最终成品的实际尺寸会略小于原始版面尺寸,而行业内通常所称的“10寸”,指的就是这种切边后的成品交付标准。摄影馆方面也表示,店内陈列有同类产品的展品供消费者参考,涉案套餐产品属标准化制作,并非专门定制,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主观故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综合全案证据,难以认定摄影馆存在欺诈的故意。其一,涉案幸福墙产品属于摄影馆套餐内的标准化产品,其规格与店内展示样品一致,商家缺乏为特定消费者设陷欺诈的主观动机。其二,生产厂家关于行业制作惯例的说明客观合理,可以采信。其三,从双方履约过程看,摄影馆在首次尺寸不符后已应要求重做,虽再次产生尺寸认知差异,但主要是源于对产品交付标准(是含白边的原始尺寸还是切边后的成品尺寸)的理解不同,而非故意隐瞒或虚构事实。
综上,法院认定摄影馆的行为不构成欺诈,亦不构成根本违约,最终判决驳回了李某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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