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大爷殴打8月大婴儿致死获刑12年#73岁大爷周某因泄愤用竹制痒痒挠多次殴打8个月大男婴致死,一审获刑12年,判决结果引发关于量刑是否过轻与生母应否追责的激烈争议。
一、案件核心事实梳理
1. 人物关系与起因
73岁的周某经朋友李某介绍与女子高某认识交往。
2025年5月,高某带着约8个月大的男婴到周某家中发生关系,次日将婴儿单独留下后离开,此后再未露面。
经DNA鉴定,高某系婴儿生物学母亲,周某与介绍人李某均非婴儿生物学父亲。2. 施暴与死亡过程
2025年6月至7月期间,周某独自照看婴儿,因对高某弃养不管、孩子哭闹等心生不满,多次使用竹制痒痒挠殴打婴儿头部等身体部位。
7月7日婴儿出现呕吐、状态恶化,周某害怕殴打行为暴露未送医,持续到7月11日早晨发现婴儿死亡后通知朋友报警。
经司法鉴定,婴儿系头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3. 母亲高某的行为
高某在2025年5月至6月间多次将婴儿留在周某家中,未履行抚养义务。
周某曾告知高某孩子生病,高某未予理会。
二、判决结果与量刑分析
1. 罪名与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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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刑期 有期徒刑十二年
凶器处理 作案工具竹制痒痒挠一把,作为物证存档备查
2. 判决理据
法院认定婴儿系毫无自救能力的婴幼儿,应受特殊优先保护。
周某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客观殴打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从轻情节:周某案发时年满73周岁,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从轻处罚。
罪名定性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法院认定周某仅有“伤害故意”而非“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故以故意伤害罪定罪。
3. 量刑争议焦点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在周某年满73周岁且有坦白情节的情况下,判处12年有期徒刑在该罪名量刑档内处于较重位置。
部分舆论认为12年刑期“于法有据但于情偏轻”,亦有观点直接主张“建议立即死刑”。
发布于 天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