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史书童
26-06-27 20:00 微博认证:法律人 法律博主

#每天刑一点#【"被追诉前主动交代"时间节点认定】
公安机关在调查一起经济犯罪过程中,发现张三涉嫌行贿犯罪,遂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线索后,通知张三到案接受问询。张三在询问中如实供述了向李四行贿217万余元的事实,当日纪检监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
请问,张三是否属于"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答案】
不属于"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不能适用‌《刑法》第390条第2款从宽条款。
一、核心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行贿解释》第13条,"被追诉前"指刑事立案前,本案立案前已交代,应认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立法原意是鼓励行贿人在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仅怀疑、尚无具体线索时主动投案交代,以帮助侦破受贿案。本案特点:监察机关张三行贿的具体线索;线索移送后监察机关已具备立案条件,"找其谈话"是依线索核查而非等待其自动举报;张三系被动接受调查交代,非"自动投案式"主动揭示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不符合"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立法本意和严格适用条件。
二、法律要点
"被追诉前主动交代"通常指:办案机关尚未掌握该行贿事实,行贿人自行前往或主动电话联系交代,或仅因其他事项被盘问时间主动交代未被掌握的行贿事实。若受贿案先破、行贿事实已随受贿人口供或书证被掌握,再对行贿人询问时其交代属坦白,但不触发第390条第2款减轻或免除处罚条款。
#刑法##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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