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峰峻或防护措施不足甚至缺失#】#时代峰峻素材泄露者可能为内部人员#近日,时代峰峻旗下艺人刘耀文@时代少年团-刘耀文 、马嘉祺@时代少年团队长-马嘉祺 未公开MV及棚拍素材遭泄露一事持续发酵。6月28日,@潇湘晨报 ·晨视频记者从@娱乐法李振武 律师处获悉:此次泄露的棚拍素材呈现出多视角、画质清晰、机位丰富的特征。说明拍摄者/泄露者一定身处拍摄现场内部,甚至就在工作团队之中。#时代峰峻拍摄素材泄露#
李振武律师表示,当然这个“内部”,既可能是经纪公司直接雇用的工作人员,也可能是第三方合作方(如摄影团队、灯光团队、场务团队等)的成员。只要能进入棚拍核心区域、接触到拍摄流程的人,都有条件获取这类素材。
这里需要明确一个法律常识:无论泄露者是公司员工还是第三方合作方人员,只要其负有保密义务而擅自披露未公开内容,就构成违约乃至侵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泄露行为同时侵害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著作权,权利人还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那么,有一个必须追问的问题:进入拍摄现场的所有人员,是否都签署了保密协议?
在影视及娱乐行业中,签署保密协议一般是入场的前提条件。无论是公司员工还是第三方委托方人员,在接触到未公开的拍摄内容之前,通常都要以书面形式承诺不得泄露任何拍摄相关信息。
如果此次拍摄中存在未签署保密协议即允许人员入场的情况,那本身就是重大管理疏忽,等于将未公开的商业内容暴露在没有法律约束的环境下。但即便签了保密协议,也远远不够。保密协议的法律效力,取决于能否精准锁定泄密者。如果无法将泄露的素材与具体个人建立起直接的、排他的证据链,保密协议就是一纸空文。
时代峰峻此前曾公开表示“掌握的证据不足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追究当事人”——这句话恰恰说明:泄密者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也知道如何不留痕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保密事项。违反保密协议的,权利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这一切的前提是——你得知道是谁违约。查不到人,法律程序就启动不了。
李振武律师称,比保密协议更关键的其实是物理隔绝。因为保密追责都是事后了,已经泄露了其实也无法挽回了。对于重要的拍摄项目,行业通行做法包括:收手机不太现实,但是可以对镜头做物理封锁。比如用专用胶条封住,有些剧组甚至配备防拍摄保密袋,摄像头的部分被遮挡,但手机可以正常使用。
从此次事件来看,素材拍摄当日即遭泄露,且为多角度清晰画面,这些物理层面的防护措施,很可能没有落实到位,或者根本没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