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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6-28 18:47 微博认证:法律博主

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补充协议条款是否有效?

招标人与中标人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另行订立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补充协议,若:
1.未对招投标时其他竞标人能否中标或以何种条件中标产生影响;
2.未造成招标人与中标人权利义务失衡的。
不属于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此时补充协议条款有效。

案例:(2022)最高法民申262号
中标合同签订后,由于工程复杂程度高、履行期限长、变化大,随着施工进度的深入,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工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签订补充、变更协议是正常和普遍的,但是这种补充或者变更协议不应构成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违反或者背离。确定是否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应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是否足以影响其他竞标人能够中标或者以何种条件中标。发包人与承包人的补充或变更协议的内容排除其他竞标人中标的可能或其他竞标人中标条件的,构成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第二,是否对招标人与中标人的权利义务产生较大影响。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补充或变更协议较大的改变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的,则背离了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发布于 安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