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史书童
26-06-28 20:00 微博认证:法律人 法律博主

#每天刑一点# 【为报复撞特定人后继续冲撞路人,怎么定罪?】
张三因与某单位打民事官司败诉怀恨在心,蓄谋驾车撞死该单位工作人员泄愤,遂驾车在该单位附近见其司机李四下车后故意加速撞击李四致轻微伤,随即驾车逃离;逃跑途中行经繁华路段人行横道时未减速、高速行驶直接冲撞正在过马路的路人王五致其轻伤,继而驾车驶入附近体育场院内见人就撞,连续冲撞十名无辜行人致三人死亡、二人重伤、数人轻伤,最终车辆撞上路边停放车辆无法移动,张三被当场抓获。
请问,张三构成什么罪?
【答案】
第一现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三现场整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罪并罚。
一、核心争议:连续驾车撞人是一罪(危害公共安全)还是分段评价(故意杀人+危害公共安全)?
应严格按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根据不同阶段的主观故意、侵害客体、行为对象分别评价:第一现场目标特定、动机为报复杀人、主观上至少放任死亡结果——符合故意杀人罪;第二、三现场在繁华道路及公共场所高速行驶冲撞不特定行人,主观上对危害公共安全持直接或间接故意,侵害客体是公共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第二、三现场行为具连续性,应整体评价为一罪。
二、行为定性
1. 第一现场:故意杀人罪(未遂)
张三有明确报复目标(单位人员),驾车高速撞击特定个人,供述"想开车撞死他们",对李四死亡结果至少持放任态度;仅致轻微伤,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故意杀人罪未遂。
2. 第二、三现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
在行人通行的斑马线不减速直接撞人,进体育场后"见人就撞",行为危险性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实际造成3死2重伤严重后果;作为老司机明知繁华路段高速行驶必危及不特定行人,先放任后积极追求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第二、三现场主观故意连贯、行为方式同质,整体评价为一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条第1款)。
3. 数罪并罚
故意杀人罪(未遂)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不同客体(特定人生命权 vs 公共安全)、基于不同犯意实施、触犯不同罪名→数罪并罚。
总之,行为人先基于杀特定人之故意撞击报复对象(构成故意杀人罪),后基于危害不特定公众之故意在公共场所连续冲撞无辜行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分别定罪并数罪并罚。不能因"都是开车撞人"而笼统定一罪。#刑法##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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