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女经理通过侵吞、诈骗客户钱款共计1478万余元,其中888万余元被用于打赏男主播,男主播和对应的视频平台需要退还相关赃款吗?
2026年6月22日,江苏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一起案例:被告人戴某某,案发前系江苏某公司大客户经理,专职对接大客户开展福利卡销售业务。2023年11月起,戴某某因夫妻关系不睦、工作压力较大等原因,迷恋上某直播平台的一名男主播。起初她用个人工资充值打赏,后续逐渐发展为侵吞、诈骗客户的购卡款项。
经查,戴某某利用负责销售福利卡的职务便利,累计侵吞、诈骗客户购卡款1478万余元,其中888万余元被她用于打赏上述男主播,剩余钱款则用于偿还网贷、个人日常消费等支出。
戴某某到案后供述,自己经常通宵连续充值,单次打赏金额少则数万元,多则十几万元,甚至通过借网贷的方式维持高频打赏节奏。而涉事男主播长期通过线上暧昧互动、刻意卖惨、煽动粉丝攀比等手段,精准拿捏住戴某某的心理,令她深陷其中、无力自拔。
2025年4月,戴某某所在公司发现资金流转异常启动排查,戴某某自知无力填补巨额资金缺口,于同年5月7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26年3月30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不少网友提问:这类通过违法所得打赏出去的钱款,能否被追回?针对这一问题,《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苟博程律师作出如下解答:
苟博程表示,本案中涉及的打赏款项可以被依法追回。
从法律定性来看,戴某某用于打赏主播的资金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即赃款。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直播打赏所涉及的赃款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无论是主播直接取得的打赏款项,还是直播平台获取的对应分成收益,本质上都来源于违法犯罪所得,不具备合法的财产取得基础,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缴,最终返还给遭受损失的被害人。
除了上述刑事犯罪场景下的赃款追缴情形外,在普通民事纠纷中如果出现直播打赏纠纷,满足以下几类特定条件时,打赏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返还打赏款项:
2. 打赏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若打赏人是未成年人,或是因患有精神疾病等因素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大额打赏行为若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且打赏金额、行为模式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明显不相适应的,该打赏行为依法认定为无效,相关款项可要求返还。
3. 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打赏。若打赏人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征得配偶同意,私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大额打赏,且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家庭正常日常消费水平,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配偶可以主张该打赏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或是恶意挥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应的赠与行为,追回相关打赏款项。
4. 打赏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若打赏行为本身违反公序良俗,比如已婚用户与主播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基于该特殊情感关联进行大额打赏的,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认定为无效,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返还相应打赏款项。
5. 主播或平台存在欺诈、诱导类过错或违约行为。若主播或直播平台在直播过程中存在虚构事实行为,比如编造自身患病、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等卖惨情节,或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建立恋爱关系、维持暧昧互动等名义诱导用户进行高额打赏等欺诈操作,导致用户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完成打赏;或是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明确向用户承诺了专属特定福利,比如线下见面机会、专属签名周边、演唱会门票等,用户基于该明确承诺完成打赏后,主播后续未兑现对应约定的,用户有权要求主播返还部分或全部打赏款项。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而言,基于自身真实意愿、在正常合理消费范围内实施的自愿打赏行为,在法律层面通常会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网络服务消费行为或是赠与行为。如果不存在上述法定的可撤销或行为无效的情形,打赏人仅因事后反悔、自认冲动消费等理由要求退回打赏款项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南京一女子1年半打赏男主播888万##女子侵吞1478万打赏男主播888万# http://t.cn/AXS3Nl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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