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职_庞九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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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亲血仇,不能由活着的人擅自抹平。
#男子捅死前妻获子女谅解一审判14年#

一、丈夫杀妻,男方父母(孩子爷爷奶奶)出具谅解书案例

案例1. 常熟徐艺丽被杀案(极具争议标杆判例)

2010年,婆婆刘秀英因日常琐事,持刀、泼汽油残忍杀害儿媳徐艺丽,作案手段恶劣,受害人是独生女,其父母全程坚决要求严惩凶手。
令人争议的关键点:凶手的儿子,也就是死者徐艺丽的丈夫董岗彪,主动向法庭提交谅解书,为杀害妻子的母亲求情从轻。
法院最终结合自首、婚姻家庭矛盾、儿子谅解等情节,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缓。
大众反感核心:公婆天然偏向自家血亲,出具谅解的出发点是保全自家老人,完全忽视被害女方的生命与女方父母的丧女之痛;这份谅解带有血缘偏袒,根本无法代表死者本人意愿,仅凭婆家亲属谅解大幅降刑,严重冲击大众朴素正义。

案例2:湖南龙某某杀妻案(2023终审)

龙某某因妻子出轨、离婚纠纷持刀杀害妻子,一审故意杀人罪判无期;男方父母主动赔偿、出具谅解书,二审法院结合自首、被害人存在过错,改判15年。
争议点:公婆天然偏袒儿子,完全忽略女方离世,仅靠婆家谅解直接降档五年,女方家属全程不谅解,但法院仍采信婆家谅解大幅从轻。

案例3:湖北吴某甲持刀杀妻案(2013高院终审)

吴某甲因家务冲突持刀捅刺妻子胸口致死,案发后男方父母拿出15万赔偿,持续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出具谅解书。一审判死缓,二审维持死缓,谅解是核心从轻理由。
舆论质疑:爷爷奶奶为保住亲生儿子,用经济补偿换取谅解,漠视死者生命价值。

案例4:温州姚某反杀家暴丈夫案(公婆谅解女方)

丈夫长期家暴、出轨,妻子深夜持钢管、菜刀杀死丈夫,主动自首。死者(丈夫)父母也就是爷爷奶奶,心疼四个孙辈无人照料,出具谅解书,法院最终仅判5年。
特殊反向案例:公婆谅解杀害自己儿子的儿媳,大众虽能共情家暴背景,但也引发讨论——血亲长辈的谅解,是否过度干预人命案件量刑。

二、父亲杀害母亲,子女出具谅解书案例
案例1:柳州韦某捅死前妻案(2026一审,热搜原型)

韦某携带尖刀偶遇前妻,因5000元债务争执捅刺胸口致心脏破裂死亡,一儿一女出具谅解书,理由是母亲已逝,父亲重判则孩子无人抚养。法院采纳谅解、认罪认罚,以故意伤害致死判处14年。

案例2:陕西70℃滚烫面汤杀妻案(2025渭南中院)

李某春长期家暴妻子,酒后用钢尺殴打、菜刀威胁,最后将滚烫面汤灌进妻子口鼻致其窒息身亡。16岁儿子担心父亲重判影响自己参军,劝说外公外婆妥协出具谅解,法院认定自首+家属谅解,判处死缓。
争议核心:谅解是子女出于前途被迫妥协,并非发自内心宽恕长期家暴杀人的父亲。

案例3:山东泰安老人杀妻案(2020)

六旬男子因担心自己离世后无人照顾患病妻子,掐死妻子后自杀未遂,两名儿子全部出具谅解书,请求法院从轻。法院综合谅解、认罪,判处无期徒刑,未适用死刑。

#律师说法#
三、至亲命案谅解减刑:法理与人情的失衡

大众反感的根本,从来不是法律不近人情,而是这种谅解本身,先天不公正、不代表逝者意志。

在夫杀妻、父杀母这类案件里,死者已经离世,无法表达原谅与否。出具谅解的子女、公婆、父母,全部都是活着的利益相关方。

子女谅解杀母的父亲,往往不是真心原谅暴行,而是残酷的现实选择:母亲已逝,如果父亲再重判,孩子彻底无依无靠、无人抚养、生活崩塌。
公婆谅解杀媳的儿子,更是天然偏袒血亲,本能替自家晚辈减负。

这种谅解,是生存妥协,不是正义宽恕。

更关键的是:家庭凶杀大多源于长期家暴、情绪施暴、暴力惯性升级。如果只要凶手的家人愿意谅解,就能大幅从轻,等于变相降低家庭暴力致死的犯罪成本。会让很多人产生错觉:在家里杀人,有家人兜底、有亲情减刑,代价远低于外界杀人。

古人律法之所以严禁“父母被害、子孙私和”,正是因为古人早就看透:至亲血仇,不能由活着的人擅自抹平。

当然,我们也并非极端主张彻底废除谅解制度。
完全不考虑谅解,确实可能导致未成年子女彻底沦为孤儿,造成二次悲剧。

真正合理的司法尺度应该是:
配偶相杀、至亲凶杀案件,必须极大限制谅解的减刑效力。
有长期家暴、有持刀行凶、有蓄意伤害情节的,即便有亲属谅解,也绝不轻判。

谅解可以存在,但不能抵消人命、不能践踏逝者、不能纵容家暴。

法律要有人情,但不能牺牲底线。逝者的生命尊严,永远高于生者的亲情包容。
#旧唐书#
唐律明文——子女谅解杀父仇人,属于重罪

《唐律疏议·亲属为人杀私和》:祖父母、父母被人杀害,子孙私下与凶手和解、收钱了事,流放两千里;情节严重、主动息仇忘亲,最重可处死。
儒家伦理“父仇不共戴天”,子女主动宽恕杀父凶手,被视为最大不孝、悖逆人伦,皇帝可下诏赐死。

发布于 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