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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6-29 08:56 微博认证:头条文章作者

一审法院判决女儿每月向六旬生父支付500元赡养费。
女儿上诉:我是生父“强奸行为”所生,双方仅存在生物学上的血缘联系,生父从未对我履行任何抚养义务,且生父与我母亲签署的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父亲年老后不要求女儿承担赡养义务。
二审法院:女儿的主张既无有效证据支撑,又与客观事实存在矛盾,依法不予采信。
湖北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显示,现年64岁的廖某于2025年10月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15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廖某与李某的母亲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3月二人生育女儿李某。李某出生后一直由母亲独自抚养,2010年5月,李某母亲在旁人劝说下与廖某登记结婚,二人婚后并未共同生活,李某始终随母亲居住,由母亲单独抚养成人。
2018年3月15日,廖某与李某母亲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李某完成学业前的全部费用由女方承担,同时明确:因女儿自出生到成年均由女方一人独立抚养,男方未尽任何抚养义务,日后男方不得要求女儿承担赡养义务。一审庭审中,廖某自认并未对李某履行过抚养责任。
2022年,廖某因病住院12天,2024年至2025年间又多次住院治疗。另查明,廖某仅有这一段婚姻,未生育其他子女。截至提起一审诉讼时,廖某已年满63周岁,每月仅能领取100余元养老金。因常年患病无法务工赚取收入,也没有自有住房,他长期借住在兄长和妹妹家中,此前要求李某支付赡养费时遭到拒绝,故而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廖某与李某为父女关系,现廖某年逾六旬且身患多种疾病,没有稳定收入来源,晚年生活确需李某提供经济支持与生活照料。李某未履行赡养义务,廖某提出的相关诉求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李某以廖某从未对其尽到抚养义务为由拒绝赡养,该抗辩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李某自2025年10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廖某当月赡养费500元,驳回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驳回廖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她主张自己系廖某实施强奸行为后所生,与廖某仅存在生物学上的血缘联系,廖某从未对其履行任何抚养义务。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上诉称自己是廖某强奸其母亲所生,据此要求免除自身赡养义务,但仅能提交母亲出具的书面证言,该证言为格式化打印文本,且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除此以外,李某未能提供报警记录、刑事立案文书等任何客观证据佐证其主张。若强奸事实属实,李某的母亲二十余年间从未向公安机关报案,这种长期沉默本身就对该主张形成有力反证。李某母亲2010年自愿与廖某登记结婚,二人的婚姻关系一直维持到2018年,时长8年。一名曾遭受强奸并因此怀孕生子的女性,在脱离胁迫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非但没有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反而自愿与其登记结婚并长期共同维持婚姻关系,该行为与“强奸”的指控存在根本性逻辑冲突。综上,李某提出的“强奸所生”主张,既无有效证据支撑,又与客观事实严重矛盾,未达到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针对二人离婚协议中“日后男方不要求女儿承担赡养义务”的约定,法院指出,赡养义务属于法定的人身义务,不得以事先协议的方式预先免除。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条款意图提前免除子女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此外,抚养义务与赡养义务是两项相互独立的法律义务,现行法律并未规定赡养义务的履行必须以父母先履行抚养义务为前提。如果父母此前未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追索抚养费,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自身法定的赡养义务。
据此,恩施州中院于2026年5月15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李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婚内强奸案 性同意##生父从未养育晚年起诉女儿要赡养费##女儿称是生父强奸所生拒付赡养费被驳# http://t.cn/AXSrrix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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