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法制报
26-06-29 09:21 微博认证:北方法制报

#北法看法#【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回顾】

此前,陈某想要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王某。因王某的户籍地显示为辉南县某村,陈某便向辉南县人民法院辉南人民法庭递交了起诉材料。    

收到起诉材料后,法庭工作人员联系王某了解情况。王某称:“我早就搬走了,在沈阳已经生活20多年了。”为证明其主张,王某向法庭提供了其在沈阳市的房产证复印件、近年物业费缴费证明以及参与小区业主大会表决的会议记录。    

一边是辉南户籍,一边是沈阳房产,这场官司到底该在哪里打?

【审理过程及结果】

为查清案件事实,法庭启动了实质化审查程序,组织干警前往王某户籍所在的村民委员会进行了调查。在村干部的协助下,干警查阅了最新的村民管理登记信息,未发现王某在该村居住、参与村务或耕种土地的任何记录。干警还按照法庭要求,查阅了可追溯至10年前的村级老台账、土地承包记录及村民往来登记,同样无王某的任何生活痕迹。随后,村民委员会根据掌握的情况,依法出具证明,证实王某已搬离该村长达10余年,常年不在本村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合上述调查结果,法庭依法认定:王某户籍地虽在辉南,但已是“空挂户”,户籍登记的地址对于王某而言已失去作为生活中心的法律意义;王某提交的房产证、物业费单据等材料,与村民委员会查实“查无此人、离村10余年”的客观事实能够相互印证。最终,法庭证实被告王某的经常居住地已变更为辽宁省沈阳市,确认辉南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同时,告知原告陈某应当向王某经常居住地(即沈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诉讼维权,找准“家门”少跑路。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证据是关键。认定经常居住地,可以通过居住证、房产证(或租房合同)、水电煤气物业缴费记录、社保缴纳记录、社区(或物业)证明等予以证实;法院审查十分严肃。法院不会仅凭被告一句“我在外地”就轻易裁定不予受理,也不会仅凭原告一张户籍证明就强行立案,法院会深入基层、查账问人,用严谨的调查保障程序正义。http://t.cn/AXSdzY2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