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太阳
26-06-29 11:05 微博认证:深圳市海太阳实业有限公司

截图所说的案件,应该判决有罪吗?回答是:不应该起诉,或者起诉也不应该定罪。截图所说的四次过问,并未达成刑罚相当的效果。面对权力或有威望的人,不能曲意逢迎。

让我们先核查核心事实要件,再适用刑法谦抑、情理与宽严相济规则,多数这类困境谋生案件可通过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纠正,不宜机械定罪判刑 。

一、定罪的法定构成前提:《刑法》第264条盗窃罪

1. 财物权属:

车间废弃碎铜屑,只要还在厂区管控、由单位统一回收处置、未被明确抛弃成为无主物,法律上属于单位所有的公私财物,私自秘密取走变卖,客观上符合窃取行为特征;

2. 主观目的:

要求非法占有目的——工人是为救治重病母亲、家境极度困难,主观恶性极小、不是挥霍牟利、惯窃,工友普遍同情遮掩也侧面反映日常车间对零星碎料管理松散、存在默许随手捡拾的氛围,会削弱“刻意非法侵占”的主观认定;

3. 情节门槛:

若这些碎铜屑,车间并不回收,而是作普通垃圾处理掉,则其行为极其轻微,甚至不构成行政违法(治安处罚),更不能刑事定罪。截图已经明确属于“废弃铜屑”。

4. 刑法第13条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是这类民生困境案件关键出罪路径;同时,可适用认罪认罚、赔偿退赔、单位谅解、家庭特殊困难等,走检察院相对不起诉、法院免予刑事处罚。

二、本案特殊情节带来的出罪/轻罚空间

1. 动机是救母刚需、贫困绝境,无报复、牟利挥霍等恶性动机,社会危害性极低,工友共情、日常管理松散,区别于主动预谋、多次作案、团伙盗窃;

2. 触发举报源于分房落选的私人矛盾,并非单位主动报案追责、造成生产/财产重大损失,单位若事后谅解、撤告、出具困难证明,进一步支持不追诉;

3. 原裁判量刑偏重,本身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宽严相济,复核阶段可纠正:数额刚达标、情节轻的,检察机关可作出不起诉;已起诉的,法院可免予刑事处罚、宣告缓刑,不按重刑处理;仅在数额巨大、长期持续大量偷取、破坏生产秩序、拒不悔改等极少数情形下,才应当依法定罪并适度量刑。

三、结论总结

1. 该铜屑为工厂废弃铜屑,客观上被当作无价值物品处置,处理应该作为违规事项,依法不应判决有罪,仅作工厂警告或治安警告,加以小额罚款、退赔都已经很重了。

2. 当事人的行为,实质上是提前拾检工厂废弃丢弃物,用于救贫救母,单位应该谅解,社会舆论与情理应该给予支撑,完全适用但书、宽严政策,应该不起诉,最重也只能是定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3. 只有铜屑实际上是工厂专门回收的,而且累计金额高、长期刻意大规模窃取、扰乱生产、拒不配合退赔、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才满足定罪要件,应依法认定盗窃罪并在合理区间量刑;

4. 该案在四次过问下,量刑属于机械司法。若启动复查,司法实践中普遍会纠偏,优先以不起诉、免罚等方式实现法理情统一,兼顾法律底线与人道关怀,配套民政救助、工会帮扶等社会兜底措施解决家庭困难,远优于机械刑事处罚。

简言之:机械套用条文可满足形式要件,但综合事实、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与司法政策,绝大多数这类个案依法不应作出有罪实刑判决,通过不起诉、免罚等程序纠正才符合法律精神与公平原则。

发布于 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