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黎律讲故事
26-06-29 11:06 微博认证:贵州中昭律所 主任 法律博主

#家暴致死##离婚冷静期制度##女子遭家暴两次起诉离婚均被驳回#

陕西永寿(长孙苗苗)家暴致死案,暴露出反家暴司法救济体系的结构性缺陷。

一、家暴认定的举证困境
受害人已提交报警记录、伤情照片及加害人自认的保证书,法院仍以"感情尚未破裂"驳回诉求。司法实践中,家暴事实认定标准过高,法官过度依赖伤情鉴定,忽视暴力的累积性与精神控制特征,间接证据的证明力未被充分采信。

二、调解程序的实务异化
《民法典》第1079条虽将家暴列为法定离婚事由,但实务中"调解和好"被广泛适用,实质构成对暴力行为的司法纵容。调解前置在家暴语境下异化为拖延机制,既削弱了裁判的警示功能,也延误了受害人脱险时机。

三、冷静期制度的立法缺漏
现行离婚冷静期未设置家暴豁免条款,未能区分"冲动型离婚"与"避险型离婚"。冷静期内对方单方撤回即可终止程序,实质上赋予施暴者程序性否决权,与《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精神相悖。

更令人深思的是制度背后的逻辑:离婚需要双方同意,一个人想离却离不掉。 当一方已决心结束婚姻,说明人身关系事实上已经破裂。强行"调解和好",不是修复关系,是将受害者重新推回危险。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一个人想要离开,本身就是一种最有力的感情破裂证明。

离婚冷静期内的悲剧案件有很多,共同点都是女方都想离婚,程序都给了男方"缓冲",缓冲的结果都是人命。

发布于 贵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