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行为人为了行使权利而使用威胁手段。例如,债权人为了实现债权而对债务人实施胁迫行为。这种行为,原则上不以犯罪论处,即如果没有超出权利的范围,具有行使权利的必要性,而且其手段行为本身不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就应认为没有造成对方财产上的损害,不宜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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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行为人为了行使权利而使用威胁手段。例如,债权人为了实现债权而对债务人实施胁迫行为。这种行为,原则上不以犯罪论处,即如果没有超出权利的范围,具有行使权利的必要性,而且其手段行为本身不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就应认为没有造成对方财产上的损害,不宜认定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