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李振武
26-06-29 14:24 微博认证: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法院判AI幻觉造谣杨幂者视频加手写道歉#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AI生成内容的人格权纠纷案,被告刘某因在其小红书账号发布由AI生成的虚假恋情文章,被判构成名誉权与姓名权双重侵权。

本案的裁判逻辑与责任承担方式,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嵌入内容生产流程的当下,具有值得深入审视的样本价值。

值得给大家普法分析下:

1. 一则由AI生成的虚假“官宣”

2025年3月,刘某在其运营的小红书账号上发布了一篇标题为“xx恋情”的长文笔记。

文章以陈述事实的口吻,系统性地编造了与第三方艺人“从合作结缘到正式官宣”的完整叙事,其中包括“工作室发布声明证实”等具体、确定性的虚假情节,评论区出现调侃性负面言论。刘某在评论区还与网友进行互动,进一步扩大了虚假信息的传播范围。

在这些言论中,工作室发布声明等均系AI自行杜撰(幻觉)生成。

庭审中,刘某自认上述内容系使用AI工具生成后直接发布,发布前未作任何真实性核实。

2. AI生成内容不免除发布者的法定审核义务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当侵权内容的创作主体由人转向人工智能时,责任主体是否发生转移?

法院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

判决书明确指出:“内容虽由AI工具生成,但被告作为发布者,负有对内容真实性进行审核的基本义务。被告在未经任何核实的情况下,将包含‘官宣’‘工作室声明证实’等具体、确定性虚假事实的长文笔记公之于众,该行为具有违法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与第一千零一十四条,名誉权与姓名权的侵权构成,审查的核心要件是“发布行为是否失实”“是否导致社会评价降低”以及“是否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姓名”,至于内容的生产方式是人工撰写还是机器生成,并非侵权构成的考量因素。

AI在法律上不具有主体资格,它只是工具,发布者才是法律行为的归属主体。

刘某将AI生成内容直接搬运发布、跳过核实环节的行为,本质上与自行捏造并无二致。

3.道歉形式

法院判令被告以“手写道歉信+视频道歉”的双形式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在其小红书账号主页置顶连续九十日,将原件邮寄原告,且道歉内容须经原告审核同意。

手写道歉信作为物理载体,具有不可篡改性,可在执行阶段留存物证,防止事后抵赖或删改;视频道歉以本人形象与声音为介质,要求被告本人出镜承担悔过表示,其行为成本与心理震慑远高于书面文本。

而“内容须经原告审核同意”这一条款,我认为,是本案诉讼策略上最具技术含量的设计。

司法实务中屡见不鲜的情形是,侵权者利用道歉场合夹带“我只是个学生不懂法”“被大公司欺负”等卖惨表述,将道歉行为本身转化为博取同情、对权利人造成二次伤害的场域。

审核权的设定,并非干预被告对自身过错的真实表达,而是确保道歉内容不偏离判决确定的实质性事项,防止敷衍、夹带与卖惨等偏离本意的执行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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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上海